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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22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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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7 号

────────────────────────

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内蒙华

电,A 股证券代码:600863;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1-

高 原,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总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3〕15、16 号)查明的事实,200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

蒙华电或公司)代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

29,258,447.66 元;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向控股股东北方

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 5,849,577.01 元。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

35,108,024.67 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全部归还,公司未按

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长期代控股股东发放薪酬,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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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高原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

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

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高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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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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