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3 号 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刘晓葵,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何 伟,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余秉轶,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永林,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 一,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马少平,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洪金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文丽,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海平,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朱逢佳,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何晓曼,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武云川,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关于对刘晓葵、何伟、李永林、江一、马少平、洪金明、张文丽、张海平、何晓曼、武云川、朱逢佳、余秉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2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相关事实,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慧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公司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公司参股的公司。2020 年 12月,公司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 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0 年 7 月13 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 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 2018 年虚增利润 555.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5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721.7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8%;综合 2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1,785.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16%。 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10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4,396.8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6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24.1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1,721.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45%。 四、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 2018 年至 2021 年相关项目影响,公司 2022 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 10,496.2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9.84%。 综上,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 3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晓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何伟、余秉轶,时任董事李永林,时任独立董事江一、马少平、洪金明、张文丽,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海平、朱逢佳,时任监事何晓曼、武云川,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晓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何伟、余秉轶,时任董事李永林,时任独立董事江一、马少平、洪金明、张文丽,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海平、朱逢佳,时任监事何晓曼、武云川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