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73 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 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喜兵,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树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46 号)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 号) (以下统称《决定》 )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未经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6 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当年经审议及披露的额度,且超出部分未及 1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2017 年度、2018 年半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 公司 2016 年据以入账的冶炼厂设备供货合同存在与实际金额不一致问题,导致公司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 综上,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及披露,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5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查明,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喜兵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树祥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总经理王喜兵、财务总监张树祥、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2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