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01 号 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经查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合纵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合纵科技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 万元。2023 年 11 月 13 日,合纵科技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 合纵科技在本次回购期限内未按已公开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合纵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