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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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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23 号

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易晓荣,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

书(代);

彭真义,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 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储西让,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斯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 —

石桂峰,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剑非,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海荣,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川,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杜逢辰,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 伟,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 超,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 胜,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顾琛钧,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司文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俞铮庆,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天沃科技未在《证券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

报告。

二、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7.70 亿元。3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快报》

,预

— 2 —

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17.6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以下简称“净资产”

)为 0.46 亿元。6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45 亿元,净

资产-16.11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

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

《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

的规定。

天沃科技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代)易晓荣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董事、总经理彭真义,董事、副总经理王煜,董事

储西让、夏斯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

— 3 —

有责任。

天沃科技监事李川、杜逢辰、朱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

任。

天沃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徐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

二负有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副总经理王胜、副总经理顾琛钧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

重要责任。

天沃科技时任董事长司文培、时任总经理俞铮庆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 4 —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

(代)易晓荣,董事、总经理彭真义,董事、副总经理王煜,董

事储西让、夏斯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徐超,时任副总经理王

胜,副总经理顾琛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司文培、时任

总经理俞铮庆,监事李川、杜逢辰、朱伟,独立董事石桂峰、孙

剑非、陶海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晓荣、彭真义、王煜、储西

让、夏斯成、徐超、王胜、顾琛钧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8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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