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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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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91 号

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60 号 7 幢 04 层。

经查明,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工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江苏海渡教育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渡”)增资 5,400 万元,苏州

— 1 —

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公开承诺江

苏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 3,600 万元,

如江苏海渡未实现业绩承诺,

苏州严格应在 2020 年度结束后的六

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

向嘉兴大直进行现金补偿,如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

利润的 80%,嘉兴大直有权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其持有的江苏海渡

股权。

ST 工智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江苏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 万元,未实现承诺的业绩,苏州严

格应现金补偿 5,400 万元。同时,嘉兴大直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

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嘉兴大直持有的江苏海渡 18.43%股权。截至目

前,苏州严格未按照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现金补偿及股权回

购承诺。

苏州严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州严格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 2 —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工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严格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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