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陆洋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陆洋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76 号陆洋: 2023 年 11 月 30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6 号、〔2023〕64 号、〔2023〕93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本所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部分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且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对泛海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1096 号) 。 你作为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泛海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认真 1予以整改。 同时,提醒泛海控股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