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8 号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你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 2.36 亿元、4.56 亿元,虽然上述担保额度经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你公司在上述担保实际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跨期确认收入。2021 年 12 月,你公司向国外某客户销售价值 241.72 万元人民币的货物,该批货物于 2022 年 1 月 2 日装船,根据你公司“采用海运方式报关出口,以商品装船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取得报关单、出口装船提单”的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上述收入应当确认在 2022 年 1 月,但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就确认了上述收入,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多计收入 241.72 万元、多计利润 31.99 万元。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 1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1.4 条、第 2.1.1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