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集团 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9 号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 正邦)未及时披露以下事项: 1.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因各类合同纠纷诉讼等,*ST 正邦及其 13 家子公司的 15 个募集资金专户被法院冻结或强制划扣。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述被冻结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为 2,222.60 万元。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ST 正邦相关子公司 3 个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因诉讼等存在被法院强制划扣款项的情形,累计划扣金额为 539.61 万元。 2.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广东邦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8 家投资企业分别与*ST 正邦相关子公司签订增资协 1议并进行增资。同时,*ST 正邦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邦集团” )或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永联)分别与上述投资企业以及被增资的*ST 正邦子公司等签订了包含存续期间固定收益率差额补足或远期股权回购等条款的补充协议。由于*ST 正邦控股股东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未及时告知并督促*ST 正邦披露上述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ST 正邦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迟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才对外披露。 *ST 正邦、正邦集团、江西永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ST 正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郑重提醒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ST 正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5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