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48 号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程鸣、段伟东、 鲜丹: 前期,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0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1》) 、《关于对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03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2》)、 《关于 对 段 伟 东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 沪 证 监 决[2023]10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3》) 、《关于对鲜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05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4》 )。根据警示函,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公司 2022 1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 648.15 万元。同时,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938.83 万元,实际金额为 440.03 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未及时披露江苏启东建设 2 套燃机为 50MW 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 公 司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程鸣作为华峰超纤时任董事会秘书,段伟东作为华峰超纤时任总经理,鲜丹作为华峰超纤董事、威富通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程鸣、段伟东、鲜丹及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12-18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