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65 号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郭春萱、尚庆春: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经查明,你公司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6 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 1.28 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的问题。 你 公司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1 条、第 6.3.1 条、第 6.3.4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尚庆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1.1 条、第 3.1.7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