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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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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65 号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郭春萱、尚庆春:

你们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经查明,你公司

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6 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

产品和 1.28 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

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的问题。

你 公司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1 条、

第 6.3.1 条、第 6.3.4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尚庆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1.1 条、第 3.1.7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

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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