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66 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唐勇、王小丰、李应昌: 2023 年 12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62 号) 。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收入确认不准确、2022年部分债权坏账计提不准确、2018 年至 2023 年部分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 1规定,唐勇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小丰作为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李应昌作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