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廖小同、庄宇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廖小同、庄宇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7 号廖小同、庄宇: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廖小同、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239号)。根据上述决定,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廖小同、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庄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1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12 月 2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