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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 金控公司关联交易迎新规

来源:财联社 作者:高萍 2023-02-09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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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 金控公司关联交易迎新规)

财联社2月9日讯(记者 高萍)今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等。《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过渡期调整 信息报送期限延长

2022年8月底,央行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稿,落地的《办法》显示过渡期安排有所变化。根据《办法》,该新规实施后,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

据央行介绍,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21家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其中,对于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期限的建议,央行予以了采纳。将《办法》第十九条中董监高人员、股东等报告关联方的期限从“十个工作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将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和披露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期限从“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延长至“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

不过,关于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认定豁免范围,不将同受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的建议,未予采纳。《办法》指出,关联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豁免认定的关联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对于未予采纳上述建议的考虑,央行表示,同受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与金融控股集团之间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为防范对金融控股集团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应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进行规范。

行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深入,《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看来,《办法》是此前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与细化措施;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也是今年央行重点推进工作之一。

8类关联交易被禁止 违规将受处罚

《办法》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的同时,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其中,8种关联交易类型被禁止。财联社记者发现,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10条禁止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 10%等禁止条例未列入。

具体来看,《办法》显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另外,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办法》出台就是防范部分金控公司违规关联交易,出现一些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股东与公司利益;同时,防范由于违规关联交易弱化内部治理与风控,并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导致风险传染,严重时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甚至局部系统性风险。”周茂华表示,《办法》对关联交易类型、禁止性行为、关联交易限额等方面进行了清晰界定,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和为金控公司执行提供明确指引。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管理、报告、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规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处罚。附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发现的线索、证据移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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