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设立准入到运营管理 六大类金融基础设施迎来统筹监管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这些名称)
财联社12月14日讯(记者 徐川)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已逐步形成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基础设施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今日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明年1月14日。
《征求意见稿》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当前,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科技发展、网络安全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大类金融基础设施纳入监管 境外机构也有准入要求
哪些金融基础设施将被纳入统筹监管?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征求意见稿》还显示,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公布金融基础设施及运营机构名单。
在准入安排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具体来看,证监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由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对于设立条件,《征求意见稿》对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应实施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持牌经营。”董希淼表示,不过,近年来,部分地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擅自以“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义对外营业、招揽客户,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积聚较多的金融风险,也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在境内提供跨境交付服务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细化要求,相关机构应开展金融基础设施服务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政府机构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监管与规制,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运营要求更加明确 收费细则也须公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金融基础设施及机构的运营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共分为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技术系统、内控制度等十余项细则。
整体来看,人民银行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指出,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营准则。
鉴于金融基础设施主要为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其中涉及收费定价环节。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到,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制定完整的收费目录,并及时对外公开。
据财联社记者观察,已有金融基础设施对外发布了相关服务的收费情况,例如外汇交易中心在官网“服务”界面详细列出多份收费办法,并及时公示价格调整情况。
对于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也提出,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承担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问责办法,对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的业务数据信息、相关资料,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数据信息进行保密,确保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及非法使用,不侵害个人隐私。
董希淼认为,应以《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公布为契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金融基础设施良好运行,确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