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海诚科:同一审计下数据变脸 审计机构频“吃”警示函或难勤勉尽责)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池渊/作者 庭初/风控
《西游记》美猴王孙悟空的老家花果山下,有一座山连云,水连云,神奇浪漫的海港山城,此地又被称为连云港。而在国内半导体行业中提起连云港,自然联想到封装材料,因为连云港是国内半导体塑封料重镇。作为连云港塑封料厂商之一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此次欲登陆资本市场。
此次上市,华海诚科仍存诸多问题待解。2020-2021年,华海诚科营收、净利润增增速保持40%以上,其应收款占营收比重超五成,且远高于同行。此外,近三年,华海诚科主营业务毛利率落后于同行均值。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华海诚科在国内封装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或不足1%。
需要指出的是,华海诚科对其向一名供应商采购情况的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不仅如此,在同一审计下,华海诚科对同一政府补助金额的披露出现不同文件现不同版本,且该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多次因执业问题“吃”警示函。
一、赊销或撑起“亮眼”业绩,主营业务毛利率落后于同行均值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财务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经营状况。2019-2021年,华海诚科毛利率低于同行企业均值的同时,其收现比不足1。
1.1 2020-2021年,营收及净利润增速均超40%
据华海诚科签署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2亿元、2.48亿元、3.47亿元、1.49亿元。同期,华海诚科的净利润分别为427.4万元、2,757.56万元、4,772.62万元、1,654.69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20-2021年,华海诚科的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3.84%、40.2%,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545.19%、73.07%。2021年,华海诚科的净利润增速较2020年下滑472.12个百分点。
1.2 2020年陷入失血状态次年净现比不足0.1,收现比连续三年均不足1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分别为1.09亿元、1.08亿元、1.64亿元、0.95亿元。同期,华海诚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79.37万元、-636.16万元、168.89万元、1,291.1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9-2021年,华海诚科的收现比分别为0.64、0.44、0.47。2019年及2021年,华海诚科的净现比分别为2.53、0.04。
不难看出,2019-2021年,华海诚科的收现比连续不足1。此外,2020年,华海诚科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且华海诚科2021年的净现比不足0.1。
此外,华海诚科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同行。
1.3 应收款占营收比重畸高于同行,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均值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各期末,华海诚科的应收票据分别为3,507.15万元、5,972.07万元、7,068.34万元、5,753.1万元,应收账款分别为7,924.33万元、9,249.85万元、10,905.45万元、9,795.11万元。
即2019-2021年各期末,华海诚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计(以下简称“应收款”)占其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4%、61.46%、51.77%。
据招股书,华海诚科的同行业可比上市企业分别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科技”)、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
据江丰电子2020-2021年年报,2019-2021年,江丰电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25亿元、11.67亿元、15.94亿元。同期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2.09亿元、2.61亿元、3.61亿元;无应收票据。
据安集科技2020-2021年年报,2019-2021年,安集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85亿元、4.22亿元、6.87亿元。同期期末,安集科技的应收票据分别为217.69万元、196.41万元、135.59万元,应收账款分别为5,164.11万元、6,565.5万元、17,673.03万元。
据德邦科技签署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德邦科技招股书”),2019-2021年,德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27亿元、4.17亿元、5.84亿元。同期期末,德邦科技的应收票据分别为2,178.45万元、2,071.48万元、3,166.9万元,应收账款分别为7,181.92万元、6,178.91万元、8,904.3万元。
据康强电子2020-2021年年报,2019-2021年,康强电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18亿元、15.49亿元、21.95亿元。同期期末,康强电子的应收票据分别为237.71万元、245.59万元、120.41万元,应收账款分别为3.59亿元、3.77亿元、4.36亿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9-2021年,华海诚科同行可比企业江丰电子的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33%、22.34%、22.65%,安集科技分别为18.86%、16.01%、25.94%,德邦科技分别为28.61%、19.78%、20.66%,康强电子分别为25.5%、24.47%、19.9%。
可以看出,2019-2021年,华海诚科可比同行的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30%,而同期,华海诚科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50%。
另外,华海诚科的毛利率低于行业均值。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95%、30.82%、29.1%、25.82%,其同行可比企业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5.63%、33.39%、32.52%、33.03%。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9-2021年,华海诚科主营业务毛利率均低同行均值。
不仅如此,华海诚科在封装材料市场的占有率或也不及其同行。
1.4 在国内封装市场的市占率或1%,在国内包封市场的市占率或不足4%
据招股书,华海诚科专注于半导体封装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其主要产品为环氧塑封料和电子胶黏剂。华海诚科构建了以环氧塑封料为核心,电子胶黏剂为辅的产品结构,其中,环氧塑封料与芯片级电子胶黏剂的应用范畴均为芯片级(一级)封装范畴,属于半导体封装材料。华海诚科主要产品环氧塑封料属于封装材料中的包封材料。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的环氧塑封料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5亿元、2.28亿元、3.29亿元、1.42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98%、92.21%、95.08%、95.87%。
据招股书援引《中国半导体支撑业发展状况报告(2021年编)》,2020年,国内半导体封装材料市场规模为361.1亿元,其中包封材料的市场规模为63亿元。
经测算可知,2020年,华海诚科主营业务收入占国内封装市场规模的比例为0.69%。同期,华海诚科环氧塑封料收入占国内包封材料市场规模的比例为3.62%。
据招股书,华海诚科的同行可比企业康强电子主营业务为各类半导体封装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其产品包括引线框架、键合丝、电极丝等,应用于半导体封装环节。江丰电子的主营业务为高纯溅射靶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高纯溅射靶材,其产品包括铝靶、钛靶、钽靶、钨钛靶等,应用于制作半导体内部金属布线的关键消耗材料。
此外,安集科技的主营业务为关键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其产品包括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和先进封装领域。德邦科技的主营业务为高端电子封装材料研发及产业化,其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封装材料、智能终端封装材料、新能源应用材料、高端装备应用材料,应用于集成电路封装、智能终端封装、动力电池封装、光伏叠瓦封装等领域。
可以看出,康强电子、安集科技、德邦科技的产品均应用于封装领域,而江丰电子的产品用于制作半导体内部金属布线的关键消耗材料。
据康强电子2020年年报,2020年,康强电子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5.32亿元。
据安集科技2020年年报,2020年,安集科技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22亿元。
据德邦科技招股书,2020年,德邦科技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16亿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20年,华海诚科产品应用于封装领域的可比同行康强电子、安集科技、德邦科技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国内封装材料市场规模的比例分别或为4.24%、1.17%、1.15%。
可见,2020年,华海诚科在国内封装材料市场的占有率或不足1%,且落后于其同行。
也就是说,2019-2021年,华海诚科收现比均不足1,且同期其应收款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畸高于同行,并且其毛利率低于行业均值。此外,2020年,华海诚科在国内封装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或不足1%,且落后于同行,同时其在国内包封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或不足4%。华海诚科的盈利能力几何?其未来又如何提升其市场份额?
二、工程采购供应商信息前后矛盾,信披或现“手抖”式失误
眼见未必真实,所言并非确凿。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而实际上,华海诚科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的其2019年的工程类采购情况,或存在“漏洞”。
2.1 2020年国之峰分公司为工程类第一大供应商,2019年工程类供应商仅东浦管桩
据签署日为2022年10月20日签署的首轮问询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2020年,江苏国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峰”)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之峰分公司”)为华海诚科第一大工程类供应商,采购内容为超薄塑封料研发项目(厂房二),类别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2020年,华海诚科对国之峰分公司的采购金额为987.97万元。2019年,华海诚科工程类供应商仅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浦管桩”)一家企业。
需说明的是,国之峰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注册资本为4,06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截至首轮问询回复签署日2022年10月20日,国之峰的股东为吕昕。2019年5月,华海诚科开始向国之峰分公司采购,国之峰分公司负责华海诚科二期厂房的主体建设。
即是说,华海诚科称其2019年5月开始与国之峰分公司合作,国之峰分公司负责华海诚科超薄塑封料研发项目二期厂房的主体建设,而华海诚科披露的其2019年工程类采购情况中,却未显示其对国之峰分公司的采购情况。
而2020年,国之峰曾进行过公司名称变更。
2.2 2019年欣逸园林系十大背书转让票据供应商之一,与华海诚科交易额为574.66万元
据首轮问询回复,华海诚科表示其对供应商票据背书转让金额与其采购支出匹配。2019年,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逸园林”)为华海诚科背书转让票据金额前十大的供应商之一,华海诚科向其采购的含税金额为574.66万元,票据背书转让金额亦为574.66万元。
据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华海诚科一项建设项目名称为“高密度超薄集成电路封装用高可靠性塑封料研发及产业化”(以下简称“超薄塑封料研发项目”),该项目的项目分类为房屋建筑工程,总面积为6,000平方米。
另外,“超薄塑封料研发项目”的施工总包承包单位为欣逸园林,合同登记编号为3207071811280001-HZ-001,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合同约定欣逸园林对上述工程的施工承包,按施工图纸中的所有内容施工即土建(不包括桩基、门窗工程)、水电安装(不包括暖通、设备安装、动力配电安装工程)、外墙保温、内外墙涂料、土方回填等图纸范围内一切施工内容。
可以看出,官方信息显示,2019年5月25日,华海诚科与欣逸园林签署了施工总包合同。招股书中亦显示,2019年,华海诚科对欣逸园林存在574.66万元的采购额。
值得一提的是,国之峰与欣逸园林或系同一企业。
2.3 欣逸园林为国之峰历史名称,国之峰分公司系其分支机构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国之峰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6月18日,国之峰分公司的企业名称由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为国之峰分公司。国之峰2019年年报显示,其隶属企业为欣逸园林。
此外,国之峰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注册资本为4,060万元。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国之峰的股东为吕昕,国之峰分公司系其分支机构。2020年5月15日,国之峰的企业名称由欣逸园林变更为国之峰。
不难看出,基于国之峰的曾用名为欣逸园林的情形,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9年,华海诚科与欣逸园林存在超500万元的采购额,同年,华海诚科工程类供应商仅东浦管桩一家。而蹊跷的是,2020年,华海诚科工程类第一大供应商为国之峰分公司,前后矛盾。至此,首轮问询函为何不将欣逸园林列入其2019年的工程类供应商队伍中?个中是否现“手抖”式信披?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三、同一审计下政府补助金额“变脸”,审计机构频“吃”警示函或难勤勉尽责
注册会计师应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等六大基本原则。
然而,华海诚科在新三板年报中披露的数据,与其招股书“打架”。
3.1 招股书披露的“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金额,与年报披露数据矛盾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分期计入其他收益。在华海诚科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一项政府补助名为“封装材料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产部分”(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补助-资产部分”)。2019年,“成果转化补助-资产部分”的累计补助金额为205万元,2020-2021年及2022年1-6月,该项补助的累计补助金额均为305万元。
此外,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中,一项政府补助名为“封装材料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收益部分”(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补助-收益部分”)。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成果转化补助-收益部分”的补助金额均为356.55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封装材料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为华海诚科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该补助的总预算为5,090万元,其中财政金额预算为800万元。
即是说,招股书显示,华海诚科名为“成果转化项目”的政府补助,系与其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2019年,该项补助与资产相关的累计金额为205万元,2020-2021年及2022年1-6月,该项补助与资产相关的累计金额为305万元。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该项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金额均为356.55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招股书中,2019年,华海诚科收到的“成果转化补助-资产部分”与“成果转化补助-收益部分”的合计金额为561.55万元。2020-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收到的“成果转化补助-资产部分”与“成果转化补助-收益部分”的合计金额皆为651.55万元。
据华海诚科2018年报,2018年,华海诚科递延收益中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包括“财政局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该项目的期初数为0元,其与收益相关的本期新增补助金额分别为296.25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本期新增补助金额303.75万元,合计为新增补助金额600万元。
需说明的是,上述政府补助中,根据华海诚科与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的政府补助总额为800元,其中405元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395元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018年,华海诚科收到政府补助600元,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已全额计入当年递延收益。
据华海诚科2019年年报,2019年,华海诚科名为“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为296.25万元,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初始确认金额为303.75万元。
由政府补助收到的时间、名称、总金额,可以看出,华海诚科2018-2019年年报中“成果-化与扩散项目”,或为招股书披露的“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华海诚科2019年年报中,政府补助项目“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与资产相关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较招股书中“成果转化项目”与资产相关部分2019年的金额多98.75万元。此外,华海诚科2019年年报中,“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与收益相关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较招股书少60.3万元。
需说明的是,华海诚科的合并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其政府补助金额造成影响。
3.2 合并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或并未对上述数据打架产生影响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合并范围新增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纳入华海诚科合并范围,报告期间为2021年度。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海诚科对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另外,2020年1月1日起,华海诚科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21年1月1日起,华海诚科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中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华海诚科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列示合同负债。另一方面,华海诚科支付的运输费用,原计入销售费用,在新收入准则下计入营业成本。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华海诚科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2021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华海诚科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可以看出,华海诚科的会计政策变更或未对其政府补助涉及的科目产生影响。
据招股书,在编制本申报财务报表时,华海诚科已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已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内容主要涉及华海诚科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以及华海诚科母公司利润表项目。其中,未涉及政府补助明细情况的更正。
可以看出,华海诚科的合并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调整,均未对其政府补助的确认造成影响。
且华海诚科2018、2019年报的审计机构,与此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
据招股书,此次上市,华海诚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所”)。
据华海诚科2018、2019年报,2018-2019年,中汇所为华海诚科出具了中汇会审[2019]1512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2956号审计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华海诚科的审计机构中汇所现执业“黑历史”。
3.3 2019-2021年间,中汇所多次因执业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文件,2019年12月30日,中汇所因在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执行有效审计程序应当发现的大东南股份资金被占用问题,未对大东南股份货币资金审计实施有效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为大东南股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的问题,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40万元,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据湖南证监局公开信息,2020年12月31日,中汇所因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中,存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关键审计事项中的相关金额进行核实,在工作底稿中未充分记录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相关的控制活动进行了解的情况,未充分记录针对银行函证瑕疵而执行的替代程序,未及时完成审计底稿的归档的问题,被湖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江苏证监局公开信息,2021年12月28日,中汇所因在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中,资金占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执行商誉减值相关审计程序,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华海诚科招股书与其新三板年报中,对同一政府补助的资产相关部分、收益相关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矛盾”。而这背后,报告期内,中汇所多次因执业问题收警示函。在此情况下,华海诚科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中汇所能否保持勤勉尽责?
豚鱼吉,信及豚鱼。面对上述林林总总的问题,华海诚科又能否经得起资本市场的重重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