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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时评】大所在年报审计中更不能“高抬贵手”

来源:财联社 作者:彭科峰 2022-10-11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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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联社时评】大所在年报审计中更不能“高抬贵手”)

近日,深圳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申宏波、万海青出具警示函。监管部门认定,大华所在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华网安)2020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市场传统上认为,为了接单创收一些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小动作不断,参与到上市公司财报造假等违规事项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协助*ST新亿规避退市最终被重罚一案。但大华所的案例则显示,一些传统大所也有可能在原则性问题上把持不住。因为加上这条罚单,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大华所今年已因年报审计问题而多次被有关部门处罚了。

从监管通报来看,大华所在一些问题上确实有明显的“高抬贵手”嫌疑。比如,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国华网安某子公司存在舞弊动机,将该子公司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和销售费用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但未将销售业务真实性相关的营业成本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再比如,在银行函证过程中,大华所未就银行函证回函是否相符进行核对,未对回函不符情况进行调查,明显失职。

简单总结,就是大华所明明已经发现了诸多风险,但依然“轻轻放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说没发现问题还可以说能力不够,那么已经发现风险还视而不见的话,那就是职业操守有问题了。市场很显然会问,大华所这样做是否因为“拿人钱财”而手软?是否其中有会计师和上市公司合谋进行年报造假的可能?

去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笔者认为,在监管理念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的情况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均应该明确自身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桥梁”,以及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定位。身为传统八大所之一,大华所更应该坚持专业的职业操守,为行业做出表率。中介机构是否独立、专业与审慎决定了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决定了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与质量。如果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都和上市公司中的不法分子狼狈为奸,在年报问题上肆意舞弊,不但有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导致劣质公司长期无法出清,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对此类年报审计中的渎职行为,监管层当秉承“管住后端”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对惯犯更要从严从重处理。比如大华所这种一年之内在年报审计上三次“栽跟头”的中介机构,可以考虑没收其收入并处以重罚,必要时可暂停其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资格。另外,对于那些事后才被发现涉及“问题年报”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引导投资者发起民事索赔,追究其连带责任。一句话,在注册制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放弃“与虎谋皮”的想法,回归“看门人”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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