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仁堂回复二轮问询:深交所追问大额分红合理性 搭建未经许可建筑物被罚37.17万详情

来源:中华网财经 2022-07-08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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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同仁堂回复二轮问询:深交所追问大额分红合理性 搭建未经许可建筑物被罚37.17万详情)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7月7日晚间,深交所官网显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回复创业板第二轮问询。

天津同仁堂曾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津同仁堂(834915.OC),并于2017年终止挂牌,2018年开始冲刺上交所主板,2020年天津同仁堂撤回上交所IPO材料,改道创业板,2021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第一次在创业板递交了招股书。

天津同仁堂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涉及治疗领域包括泌尿系统中的肾脏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周围血管疾病等。

2019年至2021年,天津同仁堂营业收入分别为7.44亿元、8.18亿元和10.12亿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85亿元、1.97亿元和2.34亿元。

证监会网站7月7日刊登的《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创业板第二轮问询中,深交所主要关注商标侵权纠纷、创业板定位、不动产瑕疵、关联共同投资、营业收入、于销售模式、销售费用及运费、资金流水核查与现金分红等共计8个问题。

被北京同仁堂索赔5000万

深交所追问可使用同仁堂字号法律依据

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文件披露,天津同仁堂在2021年8月6日被北京同仁堂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同仁堂提出的诉讼请求为:①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②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同仁堂”或者与“同仁堂”构成近似的字样;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④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⑤承担诉讼费用。

深交所要求说明在商务部认定发行人字号为“天津同仁堂”的情况下,发行人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两种标识的原因、权利依据与合理性,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法律规则依据。

此外,深交所要求结合北京同仁堂诉发行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分析发行人的潜在败诉风险,包括暂停或变更使用“同仁堂”8-1-1-4字号或相关标识的影响、诉讼赔偿金额涉及的或有负债事项等。

天津同仁堂回复,在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于2006年被商8-1-1-16务部认定为第一批“中华老字号”。根据2006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公示情况,发行人的“品牌(字号)”为“天津同仁堂”。

天津同仁堂依法有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及字号,需变更企业名称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字号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中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发生赔偿,在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该等赔偿金额占发行人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2.62%,占发行人2021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0.79%,本次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搭建未经许可的建筑物被罚37.17万

2021年末,天津同仁堂因搭建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而被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局予以37.17万元的行政处罚。深交所要求说明2021年末因搭建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而被处罚的具体情况。

天津同仁堂回复,2021年12月13日,天津市大寺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在对公司研发楼进行现场勘察时,认为发行人存在“未经许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拟对发行人予以罚款371,682.57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12月15日,天津市大寺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以发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相关规定为由,作出“大寺综执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价款总额5%的罚款,计371,682.57元。

被深交所问询大额分红合理性

报告期内,天津同仁堂存在大额分红的情形,分别为6,930万元、24,310万元和10,010万元,共计41250万元。深交所要求说明说明报告期内进行大额分红的具体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1的要求,以及各股东获得分红款的金额、时间、资金流向。

天津同仁堂回复,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精神,积极落实现金分红,回报股东。2016年至2022年,发行人每年均进行过利润分配,具有一贯性。报告期内,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沛,为本次分红奠定了良好基础。连续适当分红,对于发行人维护股东的利益,建立稳定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58%,而且各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103.34万元、16,115.72万元、19,090.45万元,较好的经营业绩为持续现金分红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至2021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691.09万元、20,250.60万元、16,496.86万元和17.007.0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32.09%、109.25%、83.64%和72.64%。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现金分红分别为6,930.00万元、24,310.00万元、10,010.00万元和12,980.00万元,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及期后历次现金分红后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留存了必要的储备资金;同时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期望获得持续合理的预期回报的回应。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期后股利分配是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实施,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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