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没过亿!头部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违规炒股遭罚,自称家庭困难仍难免责,刑事审判待判决)
财联社7月1日讯(记者杨卉)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刑事审判中尚未判决,这对于资深证券从业人员而言必定是极其严重的案件。
6月30日,透过上海证监会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刘某任职期间长达七年“顶风作案”被曝出,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盈利5463.87万。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再次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
除此之外,根据处罚决定书,目前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刘某可能还需要为涉嫌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屡禁屡犯,炒股获利的诱惑一直都在。在过往多数处罚案例中,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以亏损居多。
违法炒股7年,交易146.82亿、盈利约5464万
根据上海证监局6月22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刘某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在海通资管任职,先后任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任职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人的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2.46万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盈利5463.87万。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监管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知法犯法,试图减轻行政处罚未果
在此之前,刘某及其代理人曾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了7条申辩理由。
其中,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并申辩到,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且2015年已停止使用许某兰、秦某珍账户,另3人账户在2020年已归还,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并认为案件盈亏计算不当,建议重新计算。
除此之外还提出,上海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及时将刘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机关,属程序违法。且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理。
目前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仍在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经复核,上海证监局对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海证监局表示,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且刘某近7年的时间内先后利用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整体。上海证监局于2020年8月进行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责时效。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及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且对该行为处罚幅度未作调整,故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经查明,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当。
结合在案证据,证监会对刘某提出的家庭困难、涉案时间、资金来源、盈亏计算、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等均不成立,上海证监局认为处罚程序合法、幅度适当。
万亿罚单震慑违法乱象
距离上一次监管开出上亿罚单,还要追溯到2017年7月。
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证券从业人员林某义在南方证券和建银投资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林某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交易金额1.02亿元,共获利约7065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林某义违法所得约706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合计罚没约1.4亿元。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就违规炒股与代客炒股问题开出多张罚单。
最近的违规处罚,在2022年6月27日,由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国盛证券客户经理柳中信,操作8个账户和配偶账户,买卖股票262笔至案发仍亏损。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罚款11414.95元。并需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处以30000元罚款。
2022年6月8日,广发证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与天风证券李某,被广东证监局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违法事由为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代客户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
2022年6月2日,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财富经理万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波接受客户委托资金60万元,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8.81万元,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和万波开出罚单,并对万波处以10万元罚款。
2022年5月27日,证监会一连发布4份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揭露了原广州证券员工唐云利用内幕信息参与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资产重组一案。唐云以配资方式提前买入约9.45亿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终卖出倒亏超5000万元,因违法情节严重,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元罚款。
时隔一天5月26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2022年4月21日,辽宁证监局下发对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处罚决定,其称,该营业部存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以及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此外,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2022年4月14日,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员工李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2022年4月3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刘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刘某操作“谭某秀”证券账户,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合计买入金额3735.93万元,卖出金额3519.03万元,成交金额7254.96万元,盈利-200.33万元(扣除佣金税费)。依规,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刘某处3万元罚款。
2022年3月18日,东海证券河南偃师商都路证券营业部被传出有至少5名员工存在违规代客理财、违规炒股的行为,而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2022年1月6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廖某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查,廖某某从业期间,控制并使用其母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67支,累计买卖成交金额3528.21万元,对应获利9.74万(扣税后)。2019年9月16日和10月21日,廖某某使用“许某”证券账户买卖“三德科技”,买卖成交金额19.72万,对应获利-1,891.03元(扣税后)。综上,廖某某于从业期间借用其母亲及“许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获利9.5万(扣税后)。依规,监管部门决定,没收廖某某违法所得9.5万,并处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