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是证券业的“信用评级”!执业声誉管理规定落地,正面与负面执业信息看过来)
财联社5月20日讯(记者 刘超凤)中证协今日正式对外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声誉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声誉信息管理包括中证协自律管理机构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展业时的诚信信息以及中证协收集的各类执业声誉信息。
其中,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法院判罚等将被列入违法失信信息;而A级执业评价、行业文化建设表现突出、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机构总部对员工的证券相关奖励表彰等则被列入正面执业声誉信息。
本次规定的适用主体涉及受中证协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个人具体包括自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包括签署委托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这意味着,这些机构的几乎所有员工都在声誉信息管理的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中证协及自律管理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三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如果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则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适用自律机构和个人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中证协于5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执业声誉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信息内容、信息管理、信息公开与查询、自律管理、附则。在正式发布之前,中证协向会员单位及监管部门征求过意见。
《执业声誉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执业声誉信息的适用主体,包括接受中证协自律管理的机构以及自律管理对象。
自律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或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等。自律管理对象包括前述自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
值得注意的是,中证协对于“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定很广,几乎涵盖自律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比如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等,都在“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受到《执业声誉管理办法》的管辖。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哪些
所谓“执业声誉信息”,即包括中证协自律管理机构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展业时的诚信信息以及中证协收集的各类执业声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两类。
其中,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证监会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违法失信信息则包括七种情况:
一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三是,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是,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是,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是,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正面信息主要包括七种情况:
一是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是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三是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是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是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是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等七种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若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或者经中证协提示后仍不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中证协及自律管理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三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如果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则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同?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后,中证协删除了征求意见稿诚信信息中有关外部委处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侵权违约相关信息等内容。
而在内部奖惩信息报送方面,意见征求过程中多数会员赞同保留,会员内部奖惩信息能较为充分地反映工作人员日常执业情况,《执业声誉管理办法》决定保留该类信息,并根据奖惩原因以及措施严重性进一步限定信息范围、统一记入标准:
一是奖惩原因限定为证券相关业务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惩戒措施限定为降职降级、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二是新增“会员应当报送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政务处分决定和相当于警告及以上的其他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三是奖励信息主体增加公司所属上级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