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创板正式引入做市试点,28家券商或有试点机会,注册制改革下必然趋势,满足十类条件可申请)
财联社5月13日讯(记者 吴昊)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正式迎来系列新规落地。
5月13日晚间,证监会正式下发《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共计十七条内容。
《做市规定》指出,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西部证券表示,根据以上两条核心规定,预计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财富、国元证券、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开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中银证券、天风证券、华创证券等28家券商,或将成为首批试点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公司。
兴业证券认为,注册制改革下IPO发行进入常态化,上市标扩容的背景下,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必然趋势,可在竞价制度下补足流动性提供机制。总体来看,做市交易业务将为券商展业带来新增量,而对于资本实力雄厚、人才梯队和风控体系相对完善、IT投入更为充裕的头部券商而言,将有更大的展业空间。
同日晚间,上交所也同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做市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13至28日。
资格准入须满足十个条件
《做市规定》共包含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并自5月1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准入条件方面,《做市规定》指出,证券公司须符合下列十个条件,经由证监会核准取得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
三是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四是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五是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是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七是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 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 试;
八是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防范与经纪、自营、资管的潜在利益冲突
鉴于做市交易业务专业性强,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要求较高,《做市规定》明确由上交所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条件进行评估测试,通过评估后可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由证监会核准业务资格。取得业务资格后,证券公司可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为防范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做市规定》对试点
证券公司提出了三点严格要求。
一是完善业务隔离制度,确保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严防利益冲突;二是建立健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决策流程、制衡机制,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和反洗钱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风险监测监管方面,《做市规定》也做出四点明确要求:一是将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二是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报备专用账户、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全方位监控,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三是参照自营持有股票标准计算和填报风控指标,原则上科创板做市持股不超过5%,由上交所在具体业务规则中明确;四是处理好突发事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另外,《做市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在做市交易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业务规则,依法对做市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证监会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是推进科创板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另外,证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项新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较高,因此初期通过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利于积累经验,稳步推进。
鼓励券商为保荐股票提供做市
为做好与《做市规定》的衔接,上交所起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实施细则》),并自5月13日至28日的为期两周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实施细则》分为5章,共27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第三章“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
在“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章节,《做市实施细则》就业务资格的准入与退出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准入方面,《做市实施细则》指出,具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备案的方式向上交所申请为具体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上交所将在10个交易日内告知是否予以备案。
《做市实施细则》表示,鼓励具备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上交所也将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名单。
同时,针对相关情形,上交所可以终止做市商特定或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亦可主动申请终止,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做市商在1年内均不得重新开展对同一或任一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
积极履行做市义务可获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做市实施细则》中还对做市商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其中强调,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做市实施细则》规定,将根据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按月度、年度定期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对于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并给予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另外,做市商在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对于《做市实施细则》中列明的六类情形,可申请做市商义务履行豁免。
关于做市商义务方面,《做市实施细则》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备案的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不得利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此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做市实施细则》还规定,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提交压力测试报告;发生与做市交易业务相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如违反细则规定,上交所将依据《交易规则》《特别规定》等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向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