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嫌信披违规 *ST腾邦被预处罚)
“*ST腾邦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腾邦或将面临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同时这也意味着,从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ST腾邦立案调查至今,历时五个多月,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了定论。”4月15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ST腾邦初期以机票分销为切入点,逐步发展成为集商旅、金融科技、电子商务等综合商业服务集团。*ST腾邦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腾邦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ST腾邦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其次,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最后,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放款执行单、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ST腾邦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ST腾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在2017年2月5日—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ST腾邦,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赔偿范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