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经纪业务罚单密集了!投顾无证上岗、代客交易、诱导开户高频遭罚,社交媒体展业更成违规高发区)
财联社(深圳,记者 吴昊)讯,分支机构作为券商与零售客户展业的第一线,从业人员的履职尽责、合规展业,总是备受监管关注,也更考验着各券商从业人员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从近期开具的罚单情况看,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管控力度一直“在线”。今年仅不到2个月内,就处罚了多家证券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年内至少已有8家证券分支机构收到监管罚单。在2021年证券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133张罚单中,分支机构罚单就高达45张;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罚单则达88张。
从处罚原由来看,相关从业人员违法代客理财、违规诱导开户、合规风险意识淡薄等,仍是违规重症区。
随着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地使用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进行展业,违规行为也逐渐增多,例如2月18日接到罚单的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就是因为相关投顾人员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等行为,遭到江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违法代客理财、诱导开户频频遭罚
从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分支机构违规受罚情况看,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等违法买卖股票、代客理财,仍是违规遭罚的多发地带。
2月17日,天津证监局公布一则处罚决定,其中显示,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王某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中泰证券员工相类似的是,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一陈姓员工出具警示函,遭罚原因为“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不仅如此,还有多家分支机构存在从业人员无资格展业,并涉及诱导客户开户等违规行为。
2月15日,首创证券贵阳都司路营业部遭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在处罚公告中,贵州证监局指出该营业部存在的两点问题:其一是存在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并按照该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情况;其二是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的情况。
而这也成为目前首个因“开户二维码”使用不当而遭监管处罚的案例。
未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多营业部遭罚
合规及风险意识的淡薄,也是今年来频频遭罚的另一重要问题,年内有数家证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因未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等原因,遭到监管处罚。
2月21日,广东证监局对方正证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一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广东证监局表示,该员工在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且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月4日,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郭某在任分公司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重庆证监局在对其出具的警示函措施决定中直指其“合规意识淡薄”,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月18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对申万宏源南宁长湖路证券营业部一位员工秦姓员工出具警示函。广西证监局表示,该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
利用社交媒体展业衍生合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各类社交媒体平台的盛行,不少机构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地把微信群组、公众号、微博、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作为日常展业工具和手段,而这也成为证券分支机构极易衍生违规行为的新风险。
2月18日,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一位易姓投顾,因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去年4月,重庆证监局对一名前华西证券营业部员工进行处罚。公告显示,该员工在华西证券重庆万州玉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去年3月,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以及时任分公司负责人韩某,也因涉及同类问题遭青岛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青岛证监局表示,其一,该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其二,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对此,有业内合规人士表示,个人公众号、抖音号等自媒体账号,或用职务身份注册的各类自媒体账号,是目前极易发生合规风险的展业工具。从业人员应当提升合规意识,把控好内容和信息的制作与发布。同时,作为更具私密性的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更应留意其潜在的违规风险。
该人士建议,其一,对于相关自媒体账号应登记在册、纳入机构统一管理,并进行持续性监控;其二,对于相关互联网群组建议进行梳理、登记、自查;其三,确有存在必要的群组,应尽可能使群组去个人化,并尽可能纳入机构的监控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