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第60家!科惠医疗科创板IPO“告败”,深陷诉讼、不良名单等)
又新增一家终止企业!
8月12日,资本邦了解到,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惠医疗”)科创板IPO终止审核。截至目前,2021年以来科创板IPO终止审核家数增至60家。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2021年8月6日,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浙科惠【2021】18号)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资证投字【2021】1317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科惠医疗起步于全球知名骨科企业的代工,是一家具备国际化工程制造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产品种类齐全的骨科医疗器械公司。公司主营业务系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模块分自主产品、OEM和代理产品。自主产品主要为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骨科手术器械及康复设备。
2017年-2020年一季度,科惠医疗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05亿元、2.39亿元、3.23亿元和7910.30万元,2018年及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6.58%及34.9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74.74万元、2759.68万元、4548.53万元和1263.77万元,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分别同比增长256.21%及64.82%。
科惠医疗撤回前夕完成两轮问询回复,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历史沿革相关问题、员工持股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核心技术、医保、带量采购、两票制、产品质量、销售合规性、买断式经销模式、实控人持股集中、收入增长、境外销售、成本、毛利率、销售费用等共计28个问题。
在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业务经营、核心技术与科创属性、收入、内部控制有效性、对库存需求相对较低的销售模式、期间费用等共计十大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轮问询中,关于诉讼事项,产品质量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实控人涉诉事项三方面被关注。
关于产品质量诉讼,关于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1月6日,大博医疗以侵犯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发行人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发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若干;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发行人已就上述诉讼涉及的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相关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受理。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和技术是否在发行人产品中使用、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2)发行人认为“经多方的分析,初步认为原告大博医疗胜诉机会较小”的具体依据;(3)上述专利诉讼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若败诉发行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影响等,关于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择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按照重要性原则完善风险提示;(4)结合以上具体影响,分析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此外,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2020年10月26日,原告陈益林因与实际控制人方明、方晓斌的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明、方晓斌返还上海科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11月10日的红利123.49万元及利息67.93万元。2020年11月4日,原告陈益林向江干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11月12日,江干法院依法冻结方明持有的发行人229万股股份。后经方明向法院申请并提交相应价值的资产置换前述被冻结的股份,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发行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方明持有的发行人229万股股份的冻结。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相关诉讼事项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生上述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背景;(2)相关诉讼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资本邦注意到,发行人被江苏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发行人未充分回复首轮问题6.关于发行人被江苏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相关问题。根据申报文件,浙江科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唯一的一家企业正式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予以市场清退。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被江苏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具体情况、相关事因;(2)发行人提供虚假证明是否为违规经营,对发行人合规经营或者诚信度的影响;(3)“市场清退”的具体含义,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后对发行人的销售有何具体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后续参与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资格,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