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公司新闻 - 正文

东方环宇上市前股东隐名代持被曝光 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来源:和讯财经 作者:蒋蓁蓁 2021-07-15 14:09: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东方环宇上市前股东隐名代持被曝光 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一则判决书,曝光东方环宇(60370,股吧)上市前股东存在代持纠纷。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东方环宇一股东于上市前替他人隐名代持股份,但因未足额支付股息红利等原因而与他人产生纠纷,被诉上法庭。

股东替他人隐名代持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判决书,赵某、俞某二人以“未经同意将其代持的股份私自部分转让,并历年未支付足额股息红利”等理由将东方环宇股东李某生诉至法院。

据悉,2001年赵某、俞某二人与李某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生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赵、俞二人认购昌吉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方环宇)职工股1万股。即李某生代二人持有股份,负责将有关入股分红和投资风险的各种信息转达给原告,并将入股应得股息、红利等应得利益转交给原告。

后东方环宇上市,因李某生没有足额支付赵俞二人股息红利等原因,赵俞二人将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确认李某生所持股票为赵俞二人所有,应进行返还,并支付所产生股息红利、赔偿损失。

但法院认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而在东方环宇上市前,赵俞二人与李某生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某生代二人持有股份,实际二人以李某生名义参与了公司上市发行,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属于隐名代持股权,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但法院同时认为,该协议中关于收益与风险承担的内容仍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无效并不影响赵俞二人有权主张李某生向其支付相应的红利。

因此,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李某生按东方环宇股票市值向赵俞二人返还2万股的股票价值;以及分红款4.1263.33万元、保全费0.39万元。

发审委曾询问股东潜在法律纠纷事项

东方环宇在上市前,就曾有股东因股权纠纷而身陷民事纠纷案中。

东方环宇上市前夕,发审委会议还就该纠纷提出询问,如发行人与股东杨某及其他相关股东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等问题。


实际上,在该起股东股权纠纷案件中,隐名代持事件就已经初现端倪。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东方环宇股东杨某因与他人合资认购东方环宇股份,但因分红及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所有权产生纠纷而被梁某诉至法院。据悉,杨某为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职工。在昌吉市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东方环宇)公司成立时,二人签订合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公司改制时,杨某出资4万元入股,其中1万元系梁某投入。

无独有偶,2019年,上一案件刚刚一审结束,杨某同样事由而被王某诉至法院。据判决书披露,上起案件中,杨某出资的3万元中,有1.5万元为王某出资入股。两起案件中,涉案股数合计约28.87万股。最终,上述案件均经过再审,最终分别裁定杨某归还王某、梁某二人相应股份权益及赔偿。


不难发现,以上的三起股权纠纷的案件中,均因他人通过利用东方环宇员工的身份进行出资入股,参与了公司的上市发行,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最终引起股权纠纷。但这三起事件有两件都直至东方环宇上市后,才因民事纠纷案件被公之于众。

(责任编辑:张胜男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