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返还150万元及利息!聚芯芯片遭到诉讼)
6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新三板公司聚芯芯片(833898.NQ)于2021年5月5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2017年3月27日,安徽超元半导体有限公司、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聚芯芯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沈歆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由安徽超元半导体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委托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代其持有重庆烈达半导体有限公司15%股权。现因被告违约,未将原告的款项对重庆烈达半导体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原告无法通过被告代持股份的方式享受该投资收益。
针对上诉情况,原告方提出4点诉求如下:
1、判令解除于2017年3月27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2、判令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如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债务的,被告沈歆煜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和沈歆煜共同承担。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安徽超元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解除:2、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超元半导体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10,000元。
聚芯芯片称,公司将积极核查委托投资款项150万元的到账时间以及后续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查清楚该项资金的去向,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详细了解代持的原因、未出资的原因及资金的使用等具体情况,并争取通过司法途径提出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次诉讼所涉事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歆煜在公司不知情、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署相关文件并加盖了公章;协议签署日截至目前已经超过四年时间,公司对受托投资款项150万元的实际真实使用情况不知情。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次诉讼导致公司最终需履行赔偿义务,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为不利影响,提高了公司资产负债率,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程度,对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销售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