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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参与修改企业破产法,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建议报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愿 2021-03-31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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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参与修改企业破产法,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建议报告)

银保监会3月30日发布的《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其参与修改企业破产法,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建议报告。

上述内容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企业破产法》或修订在即,银保监会已参与修改;二是银保监会同时在寻求对金融机构破产单独立法。

早在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就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列入“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将制定企业破产法等。

今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2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商银行破产,这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但截至目前中国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今年两会期间,至少包括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杨小平,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等就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提出建议和意见,白鹤祥还建议应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

“目前《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与普通企业的一般性规定一致,未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影响较广的特殊性,法律适用上存在不清晰、不明确等问题。”杨小平认为。

郭新明具体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二是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三是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建议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参加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起草专班,负责梳理各业务条线以及地方负责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需要通过‘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解决的共同事项,实现‘金融机构破产’专章与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郭新明表示。

在单独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方面,白鹤祥表示,当前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法规基础已经具备,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经验也可借鉴,这些都为制定完整、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法规保障和良好经验。

白鹤祥表示,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的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成本较小和较理想的路径选择。

“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将各类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主体都纳入其中,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白鹤祥具体建议。

白鹤祥还提到,建议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破产重整、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确保能够有效运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实践。

(作者:李愿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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