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出台!电子烟行业即将面临“强监管”,雾芯科技盘前暴跌)
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月22日下午,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自2019年末《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发布之后,对电子烟等新兴烟草产品进行从生产、流通和销售全方位的限制。
消息一出,不久前才刚刚上市的电子烟龙头雾芯科技(RLX)美股盘前出现暴跌,截至记者18点15分发稿,股价跌幅超过近25%,市值蒸发超过70亿美元。悦刻即该公司旗下品牌。
出台背景
按照这一修订意见,等同于将电子烟纳入与传统卷烟同等的监管体系。依据工信部,做出这种调整的考虑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其次,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最后,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2016年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于烟草生产销售企业的规定是,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该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个证件对应的是烟草制品的生产端、流通端和零售端。
目前的电子烟生产销售通路,大致可以认定为“生产商、各级代理商和零售店”组成,对照烟草制品的要求看,每个环节必须获得上述许可证件。同时,由于目前在电子烟零售端存在大量微商,这部分渠道或将随着规定的落地彻底进入历史。
“要看政策落地之后具体如何执行,电子烟行业其实是需要监管介入的,才能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避免乱象。”一位电子烟的代理零售商告诉记者,“但如果真的是要获得特许经营权才能销售的话,那起码有一大批目前的零售商会倒下。”
现行规定
上述零售商的担心不无道理。
在前文三种许可证中,获得难度最大的是后两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要求为: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求为: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一旦批发企业涉及跨省经营,还需要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在电子烟的流通环节——运输方面,同样需要申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此外,涉及到电子烟的机械设备、进出口等等方面,均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相关业务才能顺利实施。
而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则要面临轻则烟草制品货值5%以上,重则至多两倍的罚款,对于电子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生产端之外的关节来说,都将是难以承受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工信部公开的说明中,并未涉及方案具体的实施时间,以及最终留给电子烟产销各个环节进行整改或申请许可证的时间范围。一切还需要等尘埃落定之后才能显现。
不过,可以预见的是,电子烟行业即将面临在中国诞生以来的最强监管。
(作者:綦宇 编辑:李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