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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板方案落定!沪深交易所四方面优化,回复问询时间延长至三个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坪 2021-02-26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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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三板转板方案落定!沪深交易所四方面优化,回复问询时间延长至三个月)

自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以来,历时三个月,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板上市规则正式落地。

2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

据了解,沪深交易所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广泛听取各方声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包括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交易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具体来看,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转板办法》在充分借鉴相关板块的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主体、程序等的特殊性,从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持续监管及交易衔接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首先在转板上市条件上,新三板转板与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转板公司需要符合相关板块的定位及首发条件、上市标准等。

此外,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并满足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等条件;

第二,在转板上市审核上,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时限安排上,相比于首发上市,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缩短至两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进一步提高转板上市效率;审核内容上,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第三,在限售安排衔接上,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第四,在交易机制衔接上,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科创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相关板块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作者:杨坪 编辑: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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