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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是否结案?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快可电子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来源:资本邦 作者: 2021-02-18 16: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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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于近日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2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于近日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网站

本轮问询,上交所关注到快可电子股权结构、核心技术等六大方面内容,共计27个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快可电子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之债。2019年6月,安费诺请求法院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ZI201620678944.9号,名称为“连接器”),赔偿人民币50万元,最终一审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安费诺25万元。快可电子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2020年11月,公司向安费诺支付25万元赔偿款。

上交所要求快可电子说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否已结案,案件涉及的公司产品,纠纷的具体原因、过程,判决公司停止侵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快可电子回复称,2019年6月,安费诺珠海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ZL201620678944.9号、名称“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认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获取利益。具体而言安费诺诉称公司生产的储能连接器-120A及储能连接器-60A为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7月5日,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安费诺珠海公司专利权有效。

2020年5月28日,一审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安费诺珠海公司25万元。2020年4月9日,公司再次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安费诺珠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公司于2020年11月支付上述赔偿款。目前,与安费诺珠海公司案件已结案。

报告期内,公司储能连接器产品销售金额较小,且目前已无上述涉及侵权纠纷产品的销售,停止销售判定侵权的产品不会对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业绩与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招股说明书披露,成都宏泰银科报告期内曾持有快可电子12.50%的股份;报告期内,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属于报告期内关联法人的变化情况。

上交所要求快可电子说明成都宏泰银科报告期内是否与快可电子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快可电子回复称,经查阅公司销售明细和货币资金明细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成都宏泰银科报告期内与公司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焊接工艺及碳氢清洗烘干工艺,碳氢清洗烘干工序未在密闭环境内进行,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直排外环境。焊接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止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对公司处以罚款12.13万元。2020年8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出具《证明》,认定快可电子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失信的违法行为。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安监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快可电子另因消防违法处罚事项被处以行政处罚5000元。

上交所要求快可电子说明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快可电子回复称,2019年11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焊接工艺及碳氢清洗烘干工艺,碳氢清洗烘干工序未在密闭环境内进行,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直排外环境,焊接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止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后排放。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环行罚字〔2019〕第07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12.13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公司积极整改,新建干式过滤器、UV光催化氧化、净化器等废气处置设备,整改后经专家验收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批复确认。

2020年8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出具《证明》:“本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编号为苏园环行罚字[2019]第07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任贰佰染抬搠元,该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失信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纳罚款,且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整改”。

上述作出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与出具证明的机关皆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有权对公司的环保违法事项出具证明。因此,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失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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