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敏芯股份(688286.SH)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据公告,2019年12月25日,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件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将敏芯股份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10280377.X”、“201910293047.4”、“201910293219.8”及“201910293041.7”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3月19日,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将敏芯股份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97.2”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219.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9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请求。
歌尔股份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5个案件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敏芯股份收到五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以上五个案件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个案件800元,共计4000元由歌尔股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敏芯股份表示,本次歌尔股份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结果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