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一例!雅百特财务造假金元证券、众华会所被判连带赔偿,证券法、刑法联动中介机构难逃追责)
一批雅百特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判决雅百特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而中介机构金元证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中介机构遭“连坐”。
1月4日,一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雅博,002323,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的投资者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雅百特自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原告3,446,950.99元。
法院在判决*ST雅博向投资者赔偿损失的同时,还支持投资者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金元证券股份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雅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雅百特重大造假案要追溯至2015年。当年公司虚构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2.0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5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亿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
就在2015年2月,金元证券刚刚成为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并在借壳完成后,承担持续督导的责任,先后出具了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以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众华会计所则在其中担任审计机构。
随着雅百特财务造假东窗事发。2017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ST雅博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并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与此同时,证监会也认定,独立财务顾问机构金元证券、审计机构众华会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并在之后对两家中介机构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金元证券提出行政复议,直至今年3月,证监会再次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核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发现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虚增建材销售收入,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申诉理均不成立。最终,金元证券还是被没收申请人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两名项目负责人分别罚款10万元。
而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法院也开始陆续对投资者起诉雅百特一事进行立案。1月4日投资者收到的判决书,即为其中的部分判决结果。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ST雅博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众华会计所、金元证券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时,未勤勉尽责,未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根据职业准则应当知道雅百特财务造假而放任该造假陈述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雅百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代理了部分投资者起诉雅百特案的浙江裕丰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透露,一审判决长达25页的判决书中,就有6页涉及法院认定中介机构责任。
同样代理了相关案件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也表示,金元证券、众华会所的违规行为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判决金元证券、众华会所与雅百特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
最终,雅百特被法院判决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相应投资损失,而金元证券与众华会计所也对上市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据雅百特2020年12月披露的诉讼情况,公司新收悉共计702起诉讼*ST雅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中,11起案件以*ST雅博作为被告,360起案件以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所作为共同被告,167起案件以金元证券作为共同被告,104起案件以金元证券、众华会计所及陆永作为共同被告。由此来看,相关的诉讼赔偿还远没有结束。
近年来,国内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被不断压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及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行为而遭“连坐”的情况屡见不鲜。
就在近日,曾轰动市场的五洋债案一审宣判,除了发债主体“五洋建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涉及到“五洋债”发行的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均无一幸免。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与锦天城律分别在10%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峰就表示,此前其所在律所已代理昆明机床投资者起诉昆机、中德证券等,法院判决中德证券与昆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的大智慧、金亚科技、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中,法院也判决立信会所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落地生效,其中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就在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也刚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许峰表示,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该依法勤勉尽责履职,否则不仅可能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还可能发生刑事责任以及大规模的民事索赔,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将面临巨大压力。
“在新证券法、新刑法、零容忍等大背景下,建议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尽快退出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把专业的事情留给专业的人去做”。许峰称。
(作者:满乐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