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纵横股份IPO上市标准存疑 被指侵权首战失利)
《电鳗财经》 孙耀琦/文
2020年11月25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纵横股份)科创板上市进程显示为,提交注册。
纵横股份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是国内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领域规模领先、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工业无人机企业之一。
《电鳗财经》注意到,纵横股份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虽然公司财务数据符合标准,但要达到10亿元市值的标准,难度不小。按照公司不低于10亿元市值计算,则公司IPO后每股发行价为11.42元,对应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约为3.03元,则公司发行市净率将高达约为3.77倍,这一数据远高于科创板同上市标准中153家平均市净率3.18倍。
在投资者抱团压低科创板部公司新股发行价情况来看,纵横股份要符合市值不低于10亿元的上市标准,难度较大。
此外,纵横股份还存在专利被请求无效、被诉侵权。而在被诉侵权案件中,纵横股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中,2216号案件管辖权异议,亦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可以说公司首战失利。
上市标准存疑
2017年至2019年,纵横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1.17亿元、2.1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60.95万元、2419.28万元、3914.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483.49万元、1829.45万元、3173.23万元。
纵横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纵横股份财务数据符合标准。
但纵横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9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758万股。按照10亿元市值计算,则公司每股发行价不低于11.42元。
2019年,纵横股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6,510.87万元,以此计算,则公司IPO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约为3.03元。
以此计算,则纵横股份登陆科创板发行市净率(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约为3.77倍。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在选择标准1的153家科创板公司中,平均发行市净率仅为3.18倍。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如果纵横股份符合科创板标准,则公司发行市净率将远高于科创板同上市标准中公司的发行市净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登陆科创板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科创板公司发行市净率也在不断走低,2020年9月份选择标准1的18家科创板,发行市净率平均进一步降至3倍。
而在机构抱团压低发行价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上纬新材(688585.SH)发行市净率仅为1.08倍极不乐观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纵横股份要取得10亿元市值、发行市净率高达约3.77倍的发行结果,存在较大困难。
在投资者压低发行价的情况下,纵横股份能否公司顺利发行股份以实现符合可出科创板上市标准,尚难判断。
5项专利被请求无效
纵横股份《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拥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11项,适用《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的规定;但部分核心技术无授权发明专利对应支撑,如激光雷达相关的集成领域。
审核问询函要求纵横股份,结合发明专利的主要内容、技术特征等,说明公司各项发明专利在产品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规定。
截至2020年9月6日,纵横股份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发的针对公司201610563232.7“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和201710562899.X“相机曝光位置信息的获取装置、方法及无人机”、201710419844.3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 ”三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雄安远度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
此外,纵横股份可能将于近期收到针对公司“201710567854.1”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和无人机和引闪器、“201610017284.4”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两项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而在2020年11月25日纵横股份提交的《注册稿》中,上述两项专利,已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纵横股份称,未来不排除雄安远度或其他第三方进一步对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纵横股份进一步表示,即便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该审查结果使得该等发明专利相关申请记载事项成为公知事实,公司依然掌握并可以使用相关技术,公司亦不会因专利被无效而丧失对该等技术的占有及使用的权利。
被指侵权 首战失利
2020年6月17日、18日,纵横股份分别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218号、2219-2220号诉讼案件的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雄安远度请求:纵横股份及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无人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雄安远度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停止使用侵害雄安远度前述专利权的产品;纵横股份及大鹏无人机支付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并赔偿雄安远度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对其中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停止使用侵害雄安远度前述专利权的产品并对部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当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纵横股份就雄安远度“无人机、无人机起飞控制方案及装置”(专利号:201610802810.8)、“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及方法”(专利号:201511021419.6)、“无人机、无人机降落控制装置及方法”(专利号:201610802445.0)、“飞行器的飞行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专利号:201610575475.2)等4项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受理,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纵横股份就雄安远度“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专利号:201521135230.5)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受理,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纵横股份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审查过程中。
《电鳗财经》注意到,案号(2020)鲁01民初2217号、(2020)鲁01民初2218号及(2020)鲁01民初2220号“开庭传票”案件中,原告为雄安远度,被告为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其中,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系纵横股份收客户,于2019年7月通过招标方式向公司购买了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1套。
2020年7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纵横股份与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年9月22日,纵横股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2216号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截至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签署日,其余案件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上述案件涉及雄安远度主张纵横股份赔偿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从目前进程来看,纵横股份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首战失利。
报告期内,纵横股份销售CW10D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4.44万元、176.49万元、519.87万元及92.28万元 ,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43%、1.51%、2.47%及0.97%。即使在未考虑相关技术对涉案产品的技术贡献率的情况下,按照各年综合营业利润率测算应认定的纵横股份的获利金额为182.07万元。
纵横股份称,若雄安远度进一步对公司全部D系列产品追加诉讼,按照合理利润所得计算,不利诉讼结果可能给纵横股份带来的赔偿额为723.96万元。
针对上述疑问,《电鳗财经》向纵横股份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电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