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挂牌新合约,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调整标准仓单和交割相关业务,调整期权行权、履约及相关对冲业务,调整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取消未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调整强行平仓实施时间、保证金收取标准或者方式、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合约结算价、交割结算价,调整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时间,调整结算数据发送方式等紧急措施;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且交易指令、成交数据错误、丢失无法恢复的,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理事会可以决定取消交易。
出现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编辑: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