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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标准纠纷频发 券商财务顾问费该怎么收?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红 2019-11-22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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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缺乏标准纠纷频发 券商财务顾问费该怎么收?)

财务顾问业务虽是券商投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一直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市场上因为财务顾问的服务与收费不对等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近日,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就牵扯出了该公司与中信证券关于财务顾问服务的一宗诉讼。

简单回溯,2015年2月,中信证券孙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以2亿元参与了银隆新能源的增资(下称第一轮融资)。在第一轮融资中,金石灏汭向银隆新能源(下称公司)增资2亿元。同时,中信证券也与银隆新能源接触沟通,意图承揽其IPO业务。

按银隆新能源的说法,金石灏汭曾口头要求公司当时的实控人魏银仓承诺“打八折”,即金石灏汭缴付2亿元增资款后,由公司返还4000万元。为此,金石灏汭与魏银仓及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按金石灏汭增资款金额的20%,向金石灏汭或其关联方(中信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双方另行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

至2016年7月,银隆新能源的第二轮融资完成后,魏银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私自代表公司与中信证券分别就第一轮、第二轮融资各签署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公司就两轮融资的财务顾问协议向中信证券分别支付2500万元、1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共计4000万元。

然而,2018年银隆新能源的新管理层就任后,收到中信证券的函件,才知道存在上述两份财务顾问协议,并拒绝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2019年5月,中信证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4日,仲裁委判令银隆新能源支付第一次融资之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666.8万元。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银隆新能源列为被执行人。

对此,银龙新能源将中信证券的财务顾问服务称作“无功受禄”。公司认为,不能将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员工从事的投资者协调工作视为中信证券的财务顾问服务。

那么,财务顾问服务到底有何标准,其收费标尺又是怎样的?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很多券商都有财务顾问业务部门,从专业性辅导到牵线搭桥、融资谈判等,服务内容较为宽泛。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8年,131家证券公司当期实现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11.50亿元。

可见,作为投行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财务顾问业务“含金量”不低。但由于标准的缺乏,关于财务顾问费的纠纷并不少见。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财务顾问费”,可搜到1870篇文书,其中民事判决书1625份,刑事判决书131份。纠纷常常出现在相关业务促成后,公司认为中间人(券商等中介)的服务不值这么多钱,故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或拒绝全额支付财务顾问费。

业内人士介绍,财务顾问主要提供寻找并购标的或收购方、尽职调查、谈判磋商以及拟订方案、制作材料等专业服务。“专业财务顾问服务的价值含量毋庸置疑,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服务和标准,而且收费大多集中于事成之后,因此,甲方逃单屡见不鲜。”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专业、不规范的现象,业内人士表示:“有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买方和卖方之间‘传话’,还要收取不菲的居间服务费。还有的投行,接了项目后转手外包,无法保证服务质量。”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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