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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的小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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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佳电股份的小心思)

佳电股份近期春风得意,股价连创新高,财务状况良好,业绩靓丽,成功摘下ST帽子。佳电股份虽然账面宽裕,但涉及到投资者赔付问题时,却明显藏有小心机。

业绩向好 佳电股份“不差钱”

2019年4月2日晚间,佳电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2019年4月1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6,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购买了保证 收益型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51%。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表明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同时,佳电股份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19.48亿元,同比增长22.66%;实现归母净利润2.79亿元,同比增长131.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1.86%。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2017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扭转了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局面,成功摘帽。

佳电股份的良好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对股价形成有力支撑,今年以来,公司涨幅超过50%,并在近期接连创下近一年以来新高。券商研报也在自2016年停止关注佳电股份之后,最近再度覆盖该公司。公司境况得到改善,现金流充裕,无疑对投资者维权并最终获得赔偿形成利好。

佳电股份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源于此前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证监会2017年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为达成2011年重组期间做出的业绩承诺,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

由于这一违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于2014年4月24日-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佳电股份,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均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赔偿额度大幅减少 主动赔付比例较低

当前,佳电股份已成立中小股东赔付工作小组,建立起中小股东“一对一”索赔机制。不过,自公司启动“一对一”和解方式以来,投资者的平均获赔额度却大幅减小。看似便于投资者维权,好像却暗藏了一份小心思。

2019年4月2日晚间,佳电股份发布《关于中小股东诉讼案件及“一对一”和解进展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与873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共计支付赔偿金53,242,022.47元,支付诉讼费383,940.21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与338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共计支付赔偿金3,729,484.96元,支付诉讼费6162.4元。从平均赔偿额度来看,总的平均赔偿额度是6.1万元,今年以来的赔偿额度仅为1.1万元,较之前大幅减少。

同时,相较法院调解赔付,公司主动赔付的比例也更低。佳电股份曾于2018年7月9日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投资者通过法院调解的信息。1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12,661.59元,之后在哈尔滨中院的主持下,公司与上述19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根据公告,公司向上述19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483,909.42元,同时由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21,924.76元。记者据此公告计算,剔除诉讼费用,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程序进行赔付的比例为67.06%。

此后,佳电股份建立了中小股东“一对一”赔付机制,不经过法院调解,而与投资者签署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与56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并支付了赔偿金。经公司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16,493,519.68元,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公司与上述56名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公司自双方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247,642.13元。据此公告数据计算,公司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为37.88%。远低于此前法院的调解赔偿比例。

“相对上市公司而言,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单个投资者的议价能力非常差,委托律师事务所可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对《红周刊》记者表示,该律所律师进一步解释,当事人和解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遇到双方沟通不流畅、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节奏仅由一方把控等问题,遇到细节争议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还需要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段。而法院调解则不同,因为有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化、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是终局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书,可以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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