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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股东增持 能否提振信心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2018-12-10 1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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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方正科技股东增持 能否提振信心)

近段时间以来,A股市场在多重因素的共振之下,演绎着震荡行情,不少上市公司积极动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层以及家属等齐齐上阵,增持自家股票,用实际行动表达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同时以给市场增加信心。记者从方正科技12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看到: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0.6亿元至3亿元。

据公告显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产”)计划自2018年12月6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目前总股本0.87%,不高于目前总股本4.35%,且增持金额下限为6000万元,上限为3亿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方正信产持有方正科技约2.5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5%。对于增持的原因,方正信产称,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拟增持方正科技股份。

虽说大股东增持理论上构成利好,但实际上仍可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公告中显示:此次股份增持计划尚需国有出资企业或国资部门审批,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除了存在可能导致增持无法实施的一些风险外,记者还注意到,公司之前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事项也备受市场关注,截至目前,相关的维权工作仍在有序的进行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在2004年1月1日—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造成投资损失的可发起索赔,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回顾之前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记者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看到:

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

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方正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方正经销商股权。方正科技在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前述经销商中的23家存在关联关系。方正科技于2003年将前述股权全部转让。

1998年5月,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2012年7月经变更,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实际控制人。从2003年至我会调查日,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二)方正科技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

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比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015年1至 6 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611,444,565.38 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30%。

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2009年6月8日至我会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在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2010 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273,585,792 股,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数均为275,918,429股,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方正科技各期年报、工商登记资料、股票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会会议材料、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

一、对方正集团、方正科技、 武汉国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友、方中华、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侯郁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文彬、刘欲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勤、千新国、朱兆庆、胡永栓、黄肖锋、贾朝心、傅林生、何明珂、董黎明、 邱泽珺、蒋艳华、王善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虽然目前距离公司受到处罚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仍在诉讼时效期内,所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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