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点穴新三板低价定增:涉嫌利益输送 股转系统该管)
“低价定增的玩法并不新鲜,在新三板也并非个案,其实易销不算最狠的,她家还算是踏踏实实在做实业,这次被你们拉出来曝光,引发这么大的关注着实有点冤!”一位资深三板玩家看了昨天的报道,致电咖哥,要给易销说好话。
我 ×!咖哥忍不住要爆粗口了,可最后还是忍住了,但心里凉了半截,就只能在这里吐吐槽:如果三板的职业投资人都这么想,那要改变这让咱小股东吐血的规则,真要等到猴年马月去了!大哥,你被打劫了,这是打劫啊!啥是打劫啊,你知道吗?
为了从法理上正本清源,今天咖哥找了三位知名的证券律师朋友,他们风华正茂,可以说是律师界冉冉升起的新星,他们对低价定增的解读让咖哥敬仰万分,悔恨当初为啥只知道谈恋爱不好好念书,此处省去一万字肉麻的话……
他们都承接过数十起新三板项目,现在担任知名律所或投行的负责人,这就是传说中的金领呗!为了不给他们的工作带来麻烦,发表他们的真实看法,咖哥隐去这三位朋友的名字,就分别称他们为张律师、王律师和何律师。
1、低价定增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伤害到了一些外部股东的利益,证券律师们是怎么说的?
咖哥:张律师对这种内部低价定增有什看法呢?
张律师:不合理的内部低价定增可以说是对外部股东造成了损失,首先在其他股东以正常价格参与公司时,根据定增价格公司会存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估值。而在有些新三板公司低价向高管定增后,无疑使估值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而另一方面也伤害了投资者的信任。新三板市场上出现了,自己提出定增,自己选定对象,自己制定价格,到自己获得收益这一不合常理的现象和链条。
咖哥:这样的关系是否合法合规?新三板企业这么做是否合情合理?
张律师:目前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超过三分之二的股权表决通过后,便可以进行增发。而新三板的很多公司虽然已经成为公众公司,但是股权仍过于集中。董事会持股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在少数。
虽然很无奈,但是这样的现象是合法的,因为定增过程中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很多新三板企业毕竟已经是公众企业,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堪忧。公司法本身便不照顾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是新三板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
王律师:尽管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价格的限制性规定,但增发价格仍然需要在合理的区间内,如果定价依据虚假从而导致价格过低,将涉嫌构成利益输送,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大股东或者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
2、这是老千股的雏形
提到高折价率定增,便不得不想到港股市场。相信很多投资者都有沪港通账户,在投资过程中一定有投资经理告知,港股市场除了无涨跌幅限制外,由于企业资质良莠不齐,还具有一定的选股风险。
港股市场不像A股的定增,监管机构不太对配售价有要求,监管机构认为这是正常买卖的商业行为。但是对配售的量有规定,一般港股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可以每年增发百分之20,而不用监管机构批。
而由于这些规定,港股市场上的一些股票便会通过以显然低于公司实际价值的价格不停集资。或者以各式各样的概念,以一个非常不合理的价值,向大股东或其关连人士收购一些完全未具商业价值或是回报率低的资产。而这也面临着一次又一次的价格下跌,而面对新的配售,投资者只有不断筹集资金参与,直到没有能力参与配售,伴随着配售与合股,那么便会导致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会不断被稀释,最后,你就被榨干了!
我们的何律师则告诉咖哥,新三板目前的一些现状与港股市场发展初期有些类似。在港股市场便存在着一些看上去光鲜,无论是财务数据还是经营状况都还可以的公司。但是假如你没有好好了解一旦进入,就面临不断配售、购入不良资产,随之稀释股权等问题。
何律师表示:新三板市场由于在发展初期,并且市场较为自由。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情况。我们更应想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使新三板市场成为健康的资本市场。
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以保证,那么新三板市场便不会向着健康的资本市场发展。虽然偶深深地担忧着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咖哥还是忍不住表示,海外股民果然也是韭菜啊!果然全天下都是韭菜啊!咖哥的使命就是让大家都不会被割韭菜,请大家放心,咖哥会一直努力的!
3、应对“低价定增”目前办法很有限
要应对低价定增,律师朋友提了三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张律师认为,对于定增参与新三板的投资者,可以在参与前与公司进行约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的二次定增,如果定增价低于自己的定增价格多少,可以具有优先认购权。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其次对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来说,只能希望股转系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参考A股的定增机制,但是何律师也表示,由于新三板股价波动较为剧烈,同时较多个股没有交易,和A股市场还是有很多差异性。如果低价定增频发,对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最后王律师也表示,向股东或者管理层定向增发,关联股东、关联董事需要在股东会、董事会中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及董事审议该事项,如果定增价格不合理,正常情况下相应议案是无法审议通过的,所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其实是可以保障定增价格的公平性的。
如果上述的路径都走不通,那么就只剩下用脚投票一条路了。
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不独立,外部股东欠缺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和动力,这导致回避表决制度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所以我们要解决该问题的另一核心便是外部股东如何有效行权、独立董事如何确保独立等宏观法律制度的建设。
投资者王先生最后对咖哥说,对打着激励内部员工的幌子而利益输送,理由完全是不成立的。如果真的要进行完全可以参考A股的限制性激励嘛。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才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业绩刺激作用,那样才是真正的人员管理啊。新三板市场上不管不顾的低价定增,就像梁山好汉的大口喝酒,大块吃肉。
最后可能剩下的也只是一片狼藉。来源:微信公众号 三板大咖 咖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