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商创投发布自查公告 宣称自身符合私募新政规定而无需整改)
读懂新三板报道 3月29日,浙商创投发布自查公告,宣称自身全部符合私募新政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27日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通知中的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对于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
2017年3月29日,浙商创投发布了自查报告以及主办券商审核意见。浙商创投认为公司全部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无需整改。
在新三板私募新政的各项条款中,最让私募头疼的莫过于“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这项规定。对此,浙商创投并不担心。浙商创投在公告中表示,除2015年之外,最近5年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均达到收入来源的80%以上,而2015年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比例低于80%是由于转让杭州朗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股份所致,该业务具有偶发性。
另外,浙商创投在公告中表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标的均为未上市企业,因此公司属于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而对于“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 亿元以上”的规定,浙商创投的解释称:公司近三年年均实缴基金规模为25.46亿元,符合股转系统规定。
至于其他方面的要求,浙商创投表示也都符合,其主办券商浙商证券对此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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