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湖南卫视争夺《猎场》失败 青雨传媒一年利润不够赔

来源:挖贝网 2016-10-01 10:05: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卫视与新三板挂牌企业青雨传媒(832698)之间关于电视剧《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播映权“争夺战”在历时4个多月后,于近日暂时告一段落。9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湖南卫视向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938万元,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则需向湖南卫视支付违约金合计569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此判决结果,青雨传媒表示,已准备提起上诉。

如上诉失败,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将继续履行原协议,并在收到湖南卫视违约金的前提下,仍需向湖南卫视支付违约金4752万元,并负担50.82万元的诉讼费。而挖贝网查询青雨传媒财报数据发现,其2015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42.99万元,与需支付的违约金尚存一定差距。

互指违约

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本文称:湖南卫视)与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的纠纷缘起电视剧《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播映权。

其中,《猎场》由姜伟(代表作品《潜伏》)执导,胡歌、菅韧姿、万茜、祖峰、陈龙、孙红雷、张嘉译等主演;《如果可以这样爱》由佟大为、刘诗诗、保剑锋等人主演,是青雨传媒2016年推出的重要作品。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2015年12月10日,湖南卫视与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东阳青雨百加利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青雨百加利)签订《电视剧<猎场>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电视剧<如果可以这样爱>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就两部电视剧的播映权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在两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即互指对方违约,并诉诸法院对《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播映权展开“争夺战”。 

青雨传媒5月10日发布公告称,两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湖南卫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由此,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认为湖南卫视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按照《合同法》以及协议约定,在4月8日向湖南卫视发送《关于解除<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下称:解除通知),解除此前签订的两份转让协议。 

湖南卫视则表示不愿解除协议,并在今年5月3日对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份解除通知无效;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继续履行两份转让协议,并分别承担2790万元(《猎场》)、2900万元(《如果可以这样爱》)的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 

5月23日,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反诉湖南卫视,要求其就两份转让协议支付违约金。

两败俱伤?

从9月21日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在这场“争夺战”中,双方互有“损伤”。但恐怕,损失最重的还是青雨传媒。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在判决书中,法院首先判定,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于 4月8日出具的两份解除通知不具有解除《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要求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另外,判决涉案双方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中,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分别向湖南卫视支付2790万元、2900万元违约金;湖南卫视则分别向青雨传媒、青雨百加利支付358万元、580万元违约金。

不过,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不止于此。根据法院判决,湖南卫视还需负担4.39万元的诉讼费,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则共需负担50.82万元。

一年赚的钱不够赔

挖贝网粗略计算了一下,在收到湖南卫视938万元违约金的前提下,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仍需向湖南卫视支付4752万元,并负担50.82万元的诉讼费。 

这些费用对青雨传媒来说,意味着什么?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数据显示,主要从事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及发行业务的青雨传媒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76亿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2.99万元。也就是说,青雨传媒2015年全年赚的钱还不够支付违约金。因此也就不难解释青雨传媒为何要继续上诉了。

挖贝网注意到,青雨传媒及其子公司与湖南卫视之间的纠纷还影响到了青雨传媒2016年上半年的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电视剧版权收入是青雨传媒收入的主要来源,青雨传媒在电视剧拍摄完成后,与电视台签订播放许可,获取发行收入和现金流,或者出售版权给新媒体、音像制作商的等形式获取版权转让收入和现金流。 

而由于关于《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诉讼在半年报发布时尚未结案,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导致青雨传媒今年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双双下滑。其中,营收455.26万元同比下降88.86%;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3.89万元同比下降166.88%。

如青雨传媒的上诉获得法院支持,则关于《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的纠纷还将继续,原本是今年暑期档重头戏的《猎场》,开播时间仍然成谜。(文/挖贝网 许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