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执行政策

全国股转系统2日发布通知,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中的执行政策进行了完善和优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承诺登记备案即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私募基金是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人,对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创新创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私募基金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义务。

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对于促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中的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期,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区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分别明确了其登记和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备案申请的日期。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还同期发布机构业务问答,其中针对中介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承诺的督导要求问题,全国股转系统表示,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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