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主办券商最严管制出台 4月1日起实施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2-08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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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公司”)专门针对新三板主办券商出台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上述情况再出现,主办券商恐要被扣点,直接影响主办券商分档。

新三板挂牌企业季报没有及时披露,或者年报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数据存在不一致,再或者年报披露了,财务报表附注不小心忘了……之前,诸如此类事件出现后,股转公司对于督导不力的主办券商多采取“约见谈话”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是接下来再出现类似情况,可能就不仅仅是约谈及公开点名了,因为新三板主板券商的评价办法来了。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公司”)专门针对新三板主办券商出台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上述情况再出现,主办券商恐要被扣点,直接影响主办券商分档。

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认为,包括“主办券商勤勉尽责的责任约束加强”在内的三个方向,会成为未来监管工作的重点,而上述《评价办法》出台后,对主办券商的责任约束已“有规可依”,并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广证恒生新三板研究副团队长赵巧敏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因为上述《评价办法》正式实施时间是今年的4月1日,所以目前尚难对于实施效果作出评价。

负面行为记录具有“关键性作用”

新三板主办券商制度已经运行两年多,全国股转公司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而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据挖贝新三板研究院了解,上述《评价办法》就组织实施、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分档、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悉,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

二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是对市场发展的贡献;

四是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其中,年度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会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规定进行分档,并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办法》刻意提到“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反映执业质量的基本指标。”其主要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扣点项目知多少

针对计值方法,上述《评价办法》称,会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

针对扣点标准,《评价办法》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点:

一)主办券商被采取要求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每次扣1点。

二)主办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每次扣2点。

三)主办券商或其相关人员被采取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每次扣3点。

四)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每次扣4点。

五)主办券商被采取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每次扣8点。

上述《评价办法》同时提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点。

或影响券商分类评分

针对于结果分档,《评价办法》称,会根据主办券商年度执业质量点值高低,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其中对应的排名分别为前20%、前20%至60%、前60%至80%、80%之后。

股转公司将每月对月评后十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将处置结果报告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股转公司也可以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另外,评价结果会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评价结果有可能影响券商分类评分。《评价办法》提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出具的文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及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报送证监会分类评价统筹考量;“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及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报送证监会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

主办券商责任约束已“有规可依”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主办券商制度实施以来,由于没有官方的评价办法,市场的关注度多以推荐挂牌企业数量来对主办券商进行排序,但这种以数量来排名的方式让某些主办券商认为“会产生不好的导向作用”,并期待更为合理的主办券商评价体系出台。

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认为,《评价办法》首次以量化的形式,将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进行打分排名,进行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从而在主办券商内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能够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股转公司官网资料显示,目前新三板主办券商已有91家,其中包含仍未有任何推荐挂牌项目的主办券商。东方财富choice统计数据显示,按照推荐挂牌家数排名,最靠前的为申万宏源证券,挂牌家数达到471家,在数量上遥遥领先,其次是中泰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以及国信证券,这些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家数都在200家以上。

股转公司在官网公开的《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显示,自2014年3月份以来,股转公司共针对30多家主办券商采取过自律监管措施,包括“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原因多是新三板企业信披等违规,而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而今年4月1日起,再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将会面临被“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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