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及业务指南1-3号等文件悉数亮相,这意味着新三板企业距发行优先股更近了一步。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表示,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较为“淡化”,但优先股的发行,却尤其强调企业的财务状态。
例如,在“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文件中,明确提到了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发行人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如有)的会计报表,重点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各项财务指标”;至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情况,也是主办券商该详调的内容。就这几点要求来看,财务状况对欲发行优先股的企业来说,不容忽视。
业内有分析指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直接关系到企业股息支付的能力。此外,按照股转系统的表态,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的有四类公司,其中就包括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文件还显示了一些市场较为关注的细节。比如,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也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