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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增量资金或入市 证券金融转融通公司有望成立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2008-10-06 0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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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增量资金或入市 证券金融转融通公司有望成立
  我国的专业证券金融转融通公司有望成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融资融券试点展开后,将同时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
  随着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试点的正式启动,千亿增量资金将有望入市。银河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迟晓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受到试点规模和资金来源的限制,初期资金量十分有限,但未来的想象空间令人期待。
  初期影响有限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直观地来看,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试点的开展将对证券市场的资金面产生一定影响。”迟晓辉表示,“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试点初期的增量资金规模将十分有限。”
  限制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二是初期试点的证券公司范围较小,数量有限;三是证券公司充实资本金的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据估算,截至2008年6月末,行业的净资产为3386亿元,净资本为3020亿元。海通证券行业分析师谢盐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其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0%。按此推算,将为证券市场提供的增量资金还不到一千亿元。
  迟晓辉则认为,以10家AA级证券公司全部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来计算,每家公司大概100亿元的规模,初期规模大约在千亿元左右。而按照此前最乐观的预计,融资业务初期的规模也不会超过2000亿元。
  “经过上一轮牛市,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了迅速增强,不少证券公司通过上市和增资扩股充实了资本金。”迟晓辉告诉记者,目前在应对日常业务和其他一些创新业务上,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还显得较为宽裕。但融资融券业务一旦启动,证券公司现有的资本金将变得较为紧张。
  迟晓辉表示,尽管一些券商已经完成了上市,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从而充实资本金。但在市场走弱的环境下,上市的证券公司再融资活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对于那些还未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则只能靠增资扩股这一条渠道。
  综上所述,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只能由试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对市场的实际影响也较为有限。
  转融通制度后续启动
  在推出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如果试点情况非常平稳非常好,而且市场又有这个需求,那么可能就要启动转融通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转融通制度下,将成立一家专门的公司负责运作。业内权威人士告诉记者,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之初,由于严格控制规模,资金供需矛盾不会表现得特别突出。但是作为一项长远的制度设计和业务安排,转融通制度的设计和准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业务未来的发展。
  该人士分析,转融通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
  “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同时,权威人士还向记者透露,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迟晓辉向记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具较为缺乏,无法有效地为股票资产保值、增值。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同时,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试点券商 中信证券首批试点几无悬念
  对于首批可能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除中信证券几乎没有悬念外,其余券商亦可大致划下一个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券商的范围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但该负责人对媒体强调,后续发布的有关通知,将进一步明确试点券商的资质条件,“可以肯定在试点初期会选择优质的证券公司,优质的证券公司体现在风险分类上是处在风险最低,资产质量最好的这一类证券公司。”
  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尽管券商分类评审标准已与办法发布时有所调整,但初步可以判断,目前已有10家的A类AA级券商,想必将符合“风险最低,资产质量最好”这一标准。同时,让最好的券商先行开展创新业务,也符合券商分类评审的题中之意,且在2006年时,原则上曾经确定首批试点券商为3-5家。因此,无论从监管脉络还是选择范围上看,试点券商料都不会超过AA级券商10家的范围。而产生“黑马”的惟一可能性,就在“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这一句话中。有分析认为,如果一定要强调上述代表性的话,那么监管部门可能选择一家纯经纪类券商。
  从AA级券商中分析,10家AA级券商,包括国信、海通、中信、华泰、申银万国、国泰君安、中金、光大、招商和财通。其中,中信证券获得资格板上钉钉,财通证券的净资本规模较小,获得首批试点的难度较大。其余8家券商中,以经纪业务规模考查,2007年位列行业前十名的包括国君、海通、国信、申万、华泰、招商和光大7家,在这7家当中,已基本囊括了2006年上报试点方案且近期亦上报过试点方案的券商。这些券商在两、三年来,均从系统、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准备,有的券商更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队伍和部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当然,其中最大的变数,在于上述券商中,国君、海通、申万、光大均是上海券商,国信、招商为深圳券商,华泰为江苏券商,考虑到"不同地区"这一表态,相信上海券商的竞争将最为激烈,而招商在行业内的呼声一直较高,相信有望成为深圳的代表。
  上海某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认为,目前符合资质的券商不在少数,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

时间 下月或将进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透露,证监会近期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随后将正式开始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格申请。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证监会将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十个工作日给出审核意见,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新业务,因此在审批时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推算,证券公司提交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最迟也要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而最快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银河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迟晓辉指出。
  迟晓辉告诉记者,目前从她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一些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通知’一发布,证券公司就会立刻提交申请。照此推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有望在下个月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迟晓辉表示。
  另外,上述负责人昨日表示,推出融资融券不一定要推出T+0,融资融券从交易方式上和现有的交易方式没有差别。

为战略性资金建仓提供良机
  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消息赢得基金业的普遍欢迎。昨日接受采访的基金公司主流观点是,融资融券的推出将增强市场信心,同时给战略性资金的建仓提供良好的时机。
  “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于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将是根本性的利好。”深圳某大型基金公司人士昨日对上海证券报称,基金业欢迎此政策的出台,融资融券的推出将会丰富交易类型,出现更多追求绝对收益的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投资能力。他向记者强调“目前是推出融资融券的最佳时机,战略性资金建仓的契机就在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
  此前有市场人士认为,融资融券一旦推出,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有了更多的获利工具,也有更多的对冲和控制风险的工具,将促进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发展。对此,私募基金经理何震亦认为“这是一大好事”。“融资融券的推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会。”他告诉记者,该政策拓宽市场的融资渠道,有望给市场带来更多的增量资金。
  对不少基金经理而言,融资融券的推出将给其投资决策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如果机构投资者能够利用其做空机制,在目前偏弱的市场中就能获得投资机会,这同时将增强市场信心。”广州一位基金经理昨日称。
  不过由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以放大盈利,同时也可能加大亏损,所以参与该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在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而这正是一些人士所担心的。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投资部副总监认为,由于国内投资者并不成熟,融资融券的过早推出给市场带来的并不尽是利好。“如同推出权证业务一样,在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中推出融资融券后整体影响究竟如何还很难说,至少目前而言该政策出台似乎过早,融资融券业务给国内这样的新兴市场带来的较大风险绝不能忽视。”他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保证金比例 试点期间或自主上浮至100%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为防范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试点证券公司可根据情况适度提高原先规定的50%的保证金比例。而记者从业内获悉,目前备战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大多在业务开展前,就将这一比例设定在了100%。
  根据沪深交易所2006年公布的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融券前,需以资金或证券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纳比例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同时,细则明确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低于130%时需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根据规定,保证金除现金外,还能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进行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65%到95%不等的比率进行折算。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中国证监会将对试点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券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的有序竞争。
  记者从行业内了解到,在十数家备战融资融券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中,多数公司都将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的“门槛”设定在了100%,也就是说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只能获得等比例的融资或者融券。
  根据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介绍,尽管同50%的保证金比例相比,100%比例的杠杆仅为1:1,但出于试点初期控制风险的考虑,这一比例也并不算高,况且根据公司本身和市场状况的不同,保证金比例还可以上下浮动。他提到,浮动依据将包括券商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市场大环境、以及行业竞争和市场资金需求。

标的证券 大盘蓝筹将成“主力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大盘蓝筹股“肯定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但具体是多少只还要公布一个明细”。他说,融资融券试点工作启动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06年公布的业务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
  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预计,沪深300中多数股票可能入选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名单。
  根据沪深交易所2006年8月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均可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其中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还需满足在交易所上市满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等硬条件。
  该细则还进一步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此外,上述标的股票还需达到近3个月内的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等指标。
  据粗略估算,以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两市达到“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标准的股票超过1200只,达到“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标准的个股约在900只左右,占交易个股总数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6%和57%。
  在首批公布标的证券的数量及种类这一问题上,上述负责人表示,大盘蓝筹股肯定在标的证券范围之内,但具体是多少只还要公布一个明细,他还提到,“标准在实施细则上已经有了,比如根据市场规模,根据流通量(等指标来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已有实施细则的标准来看,标的证券的门槛其实并不高,但并不是符合条件的证券都能成为试点证券,初期为了控制风险,“划线”可能比较严格,标的证券的范围也会比较小,同时由于流通盘较大、证券公司持有较多、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较好,起初的标的证券将大多在蓝筹品种中产生,ST类绩差股入选该名单的可能性极小。
  此外,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也向上海证券报表示,已有的细则对作为抵押品的证券和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并未分开规定,此后出台的经过修正的细则可能会进一步“分门别类”。
  “作为抵押品的证券范围不会限制得很死,但将以大盘蓝筹股为主,沪深300中多数股票可能都会入选这个名单。”他进一步表示,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也将以大盘蓝筹股为主,但限制会比融券卖出宽松很多,“有可能跟抵押证券的范围差不多。”
  在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确定上,该负责人认为,“肯定比融资买入更严格”,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或将单独给予一个较为严格的标准,他提到,首批卖空标的名单包括50ETF、180ETF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可能性很大。

作用 有助市场形成内在价格稳定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般认为,融资融券的作用包括: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这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从大宗交易、回购增持、鼓励分红到融资融券,一个时期以来,监管部门在推进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制度建设的推进,既有稳定市场的考虑,又为今后的市场发展打下基础,对于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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