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传言72小时出台
融资500万、宝钢合作生变、内部大案再发。3月4日砸来的三大传言,通过数不清的帖子和电话,让深发展顿时感到招架乏力。
在两年股改进程之后,深发展急需融资。然而,再迫切的融资愿望,在中国平安1200亿融资案引发的"再融资"魔咒之下,已经不敢轻易提及;深发展2007年和宝钢签署的合作协议,更是在GE两年守望最后退出后新的引资信号;至于内部大案再发,更容易令人联想到2004年底暴露的北京东直门项目15亿元违规贷款案。这意味着3年诉讼产生了两个结果,旧案未结,新案突生,深发展的内控到底怎么了?
三大传言可谓招招见血,直抵深发展的痛处。
传言从4日早上一上班开始散播。券商、基金、媒体、银行业界全卷入了进来。深发展一人士称,"我的电话都给打爆了,几乎半数认识我的人都打来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
深发展高层能做的两件事是,向监管层汇报内情,以及如何化解股价下跌可能引发的持续影响。3月4日下午2点16分、2点38分、2点44分,深发展三度跌停,当日收盘29.75元,下跌9.85%。
至当日晚六时许,深发展经过几番思虑,终于发出了自己的澄清公告。公告称,确有案件发生但影响甚微,并无新融资计划,宝钢合作正常报批中。
应该说,这则澄清公告起到了一定作用。3月5日,在金融股整体仍然下跌的情况下,深发展在震荡中跌势甚微。5日开于29.95元,收于29.41元,最高突破30元关口,最后跌至28.30元,全日跌幅约为1个百分点。
然而,这一短线生态依然无法解释3月4日的市场恐慌,事情只有继续上溯。
3月3日,深发展召开了全行年度工作会议。各地分行行长齐赴深圳总行,听取了董事长纽曼和行长肖遂宁对年度工作的通盘计划。
有消息人士称,发债已纳入深发展本年度计划,并可能在较近的适当时期实施。所谓的发债计划系指实施2007年已经定下的160亿元的发债盘子。深发展在2007年股改通过之后,颇显意外地获得了发行160亿债券(混合债和次债各80亿元)的许可证。
该人士称,会上还提及和宝钢的合作事项,以及要加强内部监管事项。这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联想。而就在这一天,深发展已经开始收到一些消息灵敏人士的电话,纷纷在询问是否有案子发生。
3月2日,周日晚,深发展高层办公室的灯光意外地亮着。就在当日,不少部门负责人还有深圳分行人士齐聚总行,一开就是数小时的会议。这似乎给出了三大传言的初始由头,深发展确实有事情发生了。
3月1日,周六,深圳银监局的有关人士也出现在单位,与其谈话的正是深发展的有关负责人。就在当日晚些时候,不少消息灵敏人士得知深发展员工盗取约3000万元银行资金用于不合法用途的案件。
错杀7亿还是其他?
从时间链条来看,三大传言事态或起于员工盗取3000万资金事件。
深发展3月4日公告称,近日,本行发现某分行内部清算账户的异常交易,经查实为某分行员工通过一特种清算账户非法盗用本行资金。本行随即采取必要有效控制措施,并已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追缴了部分款项。该案件不涉及客户账户及资金,且损失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对银行整体财务影响极微。此案件仅为个别事件,本行经营正常。
与公告内容大致吻合的恰是市场数日来关于该案的传言。
涉案员工为深发展深圳分行一张姓职员,家境较好,挪用银行资金在同事眼中看来相当难以理解。传言则称,该员工因为在境外赌球输得过多,无力偿债,于是铤而走险,将黑手伸向了银行。
其实,这已经是第二起在深圳发生并暴露的赌球自盗事件。前一事件发生在2007年,为深圳某银行支行员工,盗取资金1160万元用于赌球。因此类事态高发,前述银行还受到网点拓展的限制。
赌球自盗和其他事态猜想纠连在一起,经过市场的多方演绎,于是生成了深发展3月4日之劫。据记者多方渠道了解,三大传言发端一角即为券商和私募基金。面对市场的不可预期性,心理脆弱的券商和颇有野心的私募不自觉地演出了一幕双簧。
有分析人士称,3月4日很可能是机构投资者的一次错杀。从深发展股市交易的细节来看,或许正是如此。
3月4日早盘时,深发展就出现大手卖单,表明有的机构已经开始出逃。大单抛售引导之下,三大传言四溢,深发展当日股价不断下挫,更多的机构开始减仓,并导致股价三度跌停。
深交所披露的盘后数据显示,卖出前五名的席位均为机构专用席位,最大一家机构卖出深发展价值达29683.5万元,五家机构合计卖出73238.4万元。
机构做空的同时是另一边的抄底。深交所盘后数据显示,在买入前五家营业部中,除两家机构席位在买入外,其他买入的营业部均为国信证券旗下的营业部。其中,素有私募敢死队之称的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也赫然在列。该营业部为当日买入金额最大的营业部,合计买入4957.9万元。与此同时,国信证券旗下的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无锡梁清路证券营业部也加入了短线博弈行列。
饶有意味的是,3月3日,深发展公告案件的前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其中将百万元以上案件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并将追究上级分行分管(副)行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