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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规则即将发布 高管抛股不能再随心所欲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2007-02-08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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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捷宁
  去年,中国股市的一路上涨,使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基本翻番。为此,出售本公司股票成为亿万富翁的上市公司高管也不在少数,最典型的例子是去年底苏宁电器(62.86,-0.11,-0.17%)的高管赵蓓通过减持套现近8亿元。正常套现,本无可厚非,但有些上市公司高管却知法犯法,不惜以违法的代价来换取盈利。
  记者日前了解到,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即将发布,届时,上市公司高管抛股不能再“随心所欲”。
  根据上证所网站的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8月28日至2007年1月17日,共有5家公司的4名董事、3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限卖股的行为,其中1名董事、2名监事甚至一次性卖出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其余高管抛售量占所持股份的比例在25.4%至49%之间。
  尤其是上海家化(26.89,0.09,0.34%)一家公司就有四名高管违规卖出股票,其中公司高管宣平于2007年1月16日卖出所持公司股票5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总股份的33%;公司另一名高管王茁于2007年1月17日卖出所持公司股票2804股,占所持总股份的33%;同日公司董事陆芝青卖出公司股票4530股,占所持公司股票的49.3%;公司监事黄阅也在当日卖出股票2000股,占所持公司股票的34%。
  如果是正常减持也就罢了,无论变现或者进行其他投资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减持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新《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也明确表示,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了解,一份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即将发布,同时,相关监管技术平台和操作系统的建设也基本完成。监管部门不仅在法规方面加强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也将从技术上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减持自己的股票获得盈利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通过违法来谋取盈利,就不是一件好事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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