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半年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 曹腾
由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模板化的半年报读起来差别却很大。
和所有定期报告一样,半年报最基本的功能是让投资者了解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如果以此作为半年报披露的底线,那么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及格过关。
但是,很显然,在公司基本面分析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恐怕相当多的投资者不会看看每股收益、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几个最起码的财务指标就了事,能够放心地当起“甩手掌柜”。如何进一步满足股东和潜在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各有各的考虑,制作的半年报也就有了档次之分。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会计报表附注等主动信息披露色彩更浓的科目,集中体现了这种差异。讨论是否热烈、分析是否透彻、附注是否详尽,此公司与彼公司往往不能同日而语。
对一些公司来说,半年报编制可谓“惜墨如金”,把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等规定动作做完,就算是“大功告成”;即使罗嗦两句,也无非是“面对不利的经营环境,管理层克服种种困难,实现了年初制定的经营计划”等等无关痛痒的套话。
但俗话说,“知其然,还得知其所以然”。业绩增长或是下降,到底是什么原因、各种因素起了多大作用、哪种产品对业绩的贡献最大,诸如此类信息,不仅是对过去的描述,也是投资者了解业绩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依据。很难想像,打工仔在向老板汇报工作时会对上述问题避而不谈。
在重要性原则的掌握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上,含H股公司的做法值得学习。例如中石化,根据自身的业务构成,分“勘探与开采”、“炼油”、“营销与分销”、“化工”进行了充分阐释,使投资者对业绩的取得了然于胸。
其实,即使是身处同一行业,不同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差别悬殊。受价格上涨的刺激,电解铝公司普遍业绩大幅增长,有的公司在半年报中量化分析了价格上涨和产量增长对业绩的贡献;但有的公司却连报告期的产量都未提及。因此,尽管业绩不错,但投资者很难依据半年报评判该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优劣,对公司的前景也难有清晰的认识。
半年报反映出的问题其实也是整个信息披露制度的缩影。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强制性披露要求越来越多,定期报告格式化即是这一趋势的重要体现。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因此而得到缓和,但应当认识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有权部门并不能穷尽所有信息披露要求,依据“上面有要求”完成的信息披露并不能保证重要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
这种例子随手可得。比如,预判电解铝企业的经营业绩,需要了解其氧化铝和电力进货情况。按照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上面提到A公司披露了全年主要的电力和氧化铝合同,投资者据此可以大致了解公司的主要成本。不过,更多的公司并未就此作出说明,即使是因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而不算违规,但显然,这没能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性信息的需求。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前段时间密集发生的财务报表质疑事件即反映了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公司的角度,“该披露”的基本都披露了,但由于缺乏主动、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财务数据的注释,即便是专业的会计师也感觉云山雾罩,于是才有了质疑和澄清。
事实上,每个行业、每家公司情况都不一样,影响公司价值的主要因素也千差万别。对一些公司来说,产品价格是决定业绩第一位的因素,对另一些公司而言,销量才是最关键的,当然,也有一些公司,投资者最关注的是其资源占有量。从这层意义上看,强制信息披露要求不可能面面俱到,完全覆盖所有重要信息。
解决这个矛盾,不仅需要上市公司提高主动信息披露的自觉性,也与市场对公司的约束密切相关。因为即使上市公司主观上愿意最大限度地提供信息,也可能在客观上不清楚市场的需求而挂一漏万。
从这个角度看,包括机构在内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调研具有重要意义。过于严格地限制这种行为,使信息发布过度集中在公告渠道,将造成水至清则无鱼的局面。要求董秘“什么也不说”,看似能保证信息的公平,但结果可能是效率的牺牲和事实上更大的不公平。
试想,如果强制信息披露不能满足投资决策的需求,而调研中又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哪个理性的投资者敢买公司的股票。而从公平的角度,信息渠道单一化的结果是天平向更小一部分人的倾斜。
因此,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仅需要行政的力量去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从大处看,也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由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来强化和优化信息的发布。
由某方一统天下的信息披露恐怕不是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