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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解读:健全证券市场净化机制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夏丽华 2006-06-09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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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时移事易,在全流通时代即将到来之际,新的“红黄牌制度”的亮相,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真正将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证券市场。”成为业界人士共同的冀望。
  幕后“元凶”难逃制裁
  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禁入规定》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例如,在列举证券市场禁入人员范围时,明确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在内。“今后,那些幕后“元凶”们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业界人士认为。
  《禁入规定》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将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禁入处罚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禁入规定》还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
  业界人士认为,对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精神。
  禁入可与其他罚则并行
  《禁入规定》还明确界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与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适用关系。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但同时,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合法权利的保障。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禁入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合法性、适当性的,已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应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应当说,这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监管部门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采取的又一项具有制度性和基础性意义的重大举措,功在当下,利泽长远。
  净化机制VS法律武器
  对证券市场而言,公平的规则是基础,有效的执法是保障。而对那些违反规则、不守信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再入场,是保障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和这次证监会发布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证券市场的清污排污和过滤筛检机制,将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坚决从证券市场中清除出去,使那些怀揣善良梦想而来的人,都能拥有一个实现其梦想的公平机会。
  有些人以为,违法活动即使被抓,也无非是罚些款、交些钱就可了事,不算什么;甚至抱有赌徒心态,认为即使本次失手,尚可卷土再来。正是在这样一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这些人总是把证券市场的规则当儿戏,明知法律规定严格禁止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依然我行我素;明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将损害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乐此不疲,想尽种种办法和手段,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吸钱机器”和“摇钱树”予以掏空。屡禁不止,数罚难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他们来说,仅仅罚款并不会妨碍其今后继续在证券市场淘金。而且,以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的罚款,与他们的巨额非法获利相比,虽然有损皮毛,但绝无伤及筋骨之虞。证券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完善后,证券违法违规人员一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论是三至五年、五至十年,还是永久终身,他们都将在丧失资格的同时,成为过街老鼠,难以在证券市场立足,甚至身败名裂。这才是那些违法者或意图违法者所最在意、最畏惧的事情。
  从这个方面看,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正切中了证券违法活动之要害。有理由相信,随着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施行,证券市场会向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法治目标愈走愈近。(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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