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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刚公布:公募业务老总炒股1.8亿亏83万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8-11-28 1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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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华融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出事后,华融证券,华融信托也相继换了董事长,近日证监会公布的一起处罚,又被牵扯到华融证券旗下公募基金业务。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一宗券商公募基金业务团队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公之于众,而这家券商正是华融证券。

作为华融证券时任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贺文哲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寻找操盘手代理其买卖证券,后指使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交易的贺凯买卖股票。操盘手实控账户本金达3785.2万元,累计成交金额1.8亿元,涉案期间共交易33只股票,然而这宗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案仍以亏损告终。

尽管委托人与操盘手有8:2的分成约定,贺文哲、贺凯并未成功拿到收益分成,且均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合计被罚160万元。

公募基金投委会成员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日前,证监会官网公布了针对贺文哲、贺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现年41岁的贺文哲,早在27岁时便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公开资料显示,他先后在多家券商资产管理部、证券投资部任职,管理的产品业绩一度位居行业前列。早在2012年,他所管理的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年收益率超18%,在200只同类产品中排名第四。

2016年3月20日,贺文哲与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华融新锐灵活配置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显示,贺文哲为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之一。

作为公募基金团队的领头人,贺文哲却玩起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6年9月7日前,贺文哲与管某薇达成口头协议,管某薇委托贺文哲寻找操盘手代理其买卖证券,管某薇与操盘手按照8:2比例分享买卖证券收益,不过代理交易并不保证本金安全。

待证券账户资金到位后,贺文哲便指使当时同在华融证券的同事——贺凯控制涉事账户买卖证券并与贺凯约定由其获得买卖证券收益的20%。

贺凯比贺文哲年长4岁,2016年1月至9月贺凯在方正证券担任自营衍生品部投资经理。同年11月1日,贺凯与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在基金业务部、专户理财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交易。

涉案期间交易33只股票

累计成交1.8亿亏83.4万

在这宗券商人员代客炒股案件中,两名涉事人员动用了三千多万元的本金,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共交易33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高达1.8亿。然而,两人“炒股”不赚反亏,事先与客户约定的操盘收益分成也“打了水漂”。

具体来看,涉事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资金来自贺文哲本人。2016年9月7日,在口头答应替管某薇寻找操盘手代其炒股后,贺文哲随即要求自己的妻子将1000万元转入管某薇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中。

第二部分资金来自委托人即管某薇。2016年9月8日,管某云应管某薇要求在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大厦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由管某薇使用。

次日,管某薇通过其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向“管某云”证券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785.21万元。这笔资金便包括贺文哲通过刘某转入的1000万元和管某薇自有资金2785.21万元。

不到三天后,管某薇将“管某云”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告知贺文哲。紧接着,另一位涉事人员——贺凯正式加入到这宗违规案件中。

贺文哲指使贺凯控制该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并与贺凯约定由其获得买卖证券收益的20%。而且贺文哲还将证券账户账号和密码及交易工具悉数交给贺凯,用于买卖股票。

证监会认为,贺文哲、贺凯两人自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至不早于2017年8月24日期间控制该证券账户。

期间,贺凯利用贺文哲提供的交易工具进行具体证券买卖活动,贺文哲可随时登陆该账户账号,从而掌握该账户交易情况。二人经常讨论账户操作情况,贺文哲经常向贺凯提供投资建议。贺凯知悉账户中的1000万元来自贺文哲、刘某的情况。

涉案期间,“管某云”证券账户共交易“亿阳信通”“积成电子”、“金财互联”“上海银行”等33只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7年8月10日,该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81亿元,其中买入金额1.1亿元,卖出金额7064.97万元,持有股票市值2748.88万元,账面亏损83.41万元。

业绩如此,管某薇未向贺文哲、贺凯支付收益分成。

两人合计被罚160万元

均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虽然最终并未获利,贺文哲、贺凯二人仍为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踩红线”行为付出代价。两人合计被罚160万元,并分别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来看,根据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贺文哲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对贺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案证监会还单独发布了一份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表示,对贺文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凯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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