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榕泰成新证券法生效后首个过千万元级别的案件)
? ? ?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首批3起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情况,ST榕泰案(600589)以A股首例适用新证券法处罚落地案件引发关注。
? ? 证监会查明,2008-2019年间,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累计虚增利润5526.91万元;其相关报告均未如实披露公司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实际构成关联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额合计约8.23亿元(不含增值税),分别占公司2018年、2019年净资产的13.16%、15.36%。此外,公司未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报,而是迟至2020年6月23日才披露。广东证监局依法决定,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两责并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给予警公告同时三责并究罚款330万元,公司财务总监等另13名有责高管被警告并分处最高160万元最低20万元罚款,违法主体合计领罚1450万元。“ 广东榕泰案也因此成为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个处罚金额逾千万元的虚假陈述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 ? ? ? 值得一提的是,与此前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比,广东榕泰董事长杨宝生早已被减轻处罚。杨宝生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第二,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 2020 年 3 月 1 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 2019 年度内,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第一,关于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二,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处罚对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方面,虽然 2018 年年报的披露及涉及的相关行为均发生于新《证券法》之前,但其信息披露后一直未予更正,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广东榕泰 2018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另一方面,广东榕泰系基于“掩盖应收账款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及“隐瞒关联交易”的违法故意,连续在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编制中分别独立实施虚增利润及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